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一般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针对外汇核销(人民币)不用填报内容,正常申报。如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特殊要求申报收汇时,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录入《出口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表单。在次年4月15日之前,按照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办理。

数据项说明

  【所属期      】规则: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201。
  【序号        】规则:4位流水号,如:0001、0002...
  【出口报关单号 】规则:18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执行日期前按原规则录入,海关编号后9位+【0】+2位项号。
  【记销售日期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报日期。
  【出口销售金额 】含义:外币 FOB 价。
  【销售币种汇率 】规则:100 外币兑人民币汇率。
  【收入凭证号 】若1张报关单对应的出口收入凭证超过两个的,应分行进行填写。
  【银行业务编号 】各商业银行的出口收入凭证上的银行业务编号名称不统一,“银行业务编号”应填写出口收入凭证上的“业务编号”或“我行业务编号”等。
  【非进口商付汇 】填报原因说明的,应同时附送相关资料,如出口合同等,出口合同号应填写在备注栏。
  【非进口国付汇 】填报原因说明的,应同时附送相关资料,如出口合同等,出口合同号应填写在备注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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