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不能收汇申报录入(未认定)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一般企业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时,针对外汇核销(人民币)不用填报内容,正常申报。如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特殊要求申报收汇时,出口货物由于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所列原因,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税务机关允许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未认定)》,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数据项说明

  【所属期      】规则: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0201。
  【序号        】规则:4位流水号,如:0001、0002...
  【出口报关单号 】规则:18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执行日期前按原规则录入,海关编号后9位+【0】+2位项号。
  【记销售日期 】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报日期。
  【出口销售金额 】含义:外币 FOB 价。
  【销售币种汇率 】规则:100 外币兑人民币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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