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
【编号】规则:6位所属期+4位流水号,如:2002010001。编号应保持唯一。
【关别代码】签发此报关单的海关关别代码。
【海关名称】签发此报关单的海关关别名称。
【原报关单号】报关单编号。
【核销单号】外管局统一核销单编号,应录入9位。
【出口发票号】可以简写,但在本企业内必须能唯一区分。
【商品代码】按报关单商品代码录入,不足10位的请在后面填0补位,并请注意检查计量单位,数量。
【商品名称】在同一商品码下,名称可与商品码库中的商品名称略有不同,但单位必须相同。
【出口数量】和海关报关单上第一计量单位的数量一致,实际退运数量可小于报关单数量。
【申报标志】空:未申报1:待申报R:已申报
【申报保留标识】此标志可由申报系统传入审核系统,按税局规定使用。
【业务类型】根据实际业务办理情况,选填退运、改单或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