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法律规则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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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边贸易法律规则简称多边贸易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包括其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达成并负责监督实施的各项多边贸易协议与诸边贸易协议的法律体系。多边贸易法津体系涉及的领域涵盖了国际贸易的诸多方面。形成了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共存、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并举的国际多边贸易法律体制。

  WTO多边贸易法律规则主要包括七方面内容:第一,建立WTO协定确立的总体规则,含有WTO的建立、范围、任务、构成、地位及预算及费用、决策、协定修改、成员、成员之间互不适用协定规则等内容;第二,货物贸易规则,主要包括《GATT1947》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有关货物贸易的各项协定;第三、服务贸易规则,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第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规则,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第六,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指《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七,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的规则等。此外,还有四项仅对加入方有效的诸边贸易规则,包括《民用航空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后两项协议已于1997年底废止)。

  归纳起来主要由一部基本法(《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二项程序法(《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四部实体法(关贸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四大协定”)及其配套、附属协议构成。因此,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有一个规模宏大的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些贸易规则构筑了WTO多边贸易法律体制,反映了国际经济秩序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基本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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