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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主体与管辖国领土的联系来确定管辖权。普通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为标志确立国际民商事管辖权,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做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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