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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指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诉讼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地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地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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