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价格(The Actual Value),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完税价格应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的实际价格或类似货物的实际价格为基础,不得以进口国原产货物的价格或者武断的或虚构的价格为基础。实际价格应是以正常的贸易渠道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所达成的销售价格或兜售价格。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作为海关估价基础的价格,必须符合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不应受到买卖双方之间关系的影响。当实际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完税价格应以被估价货物实际价格最为接近并能确定的价格为基础。虽然关贸总协定第七条在历史上第一次就海关估价问题作出了国际性的统一规定,但其规定原则性较强,各缔约方保留很大的选择性,因而,关贸总协定没有达到在缔约方范围内建立一套统一的估价制度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