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使用法(Fall-Back Methods)根据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新估价法规》第七条的规定,在不能依次适用前五种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倒扣价格、估算价格)确定一项进口商品完税价格的条件下,则应采用与其所确立的原则相一致的合理方法(即第六种估价方法)。作为一种合理的方法,应满足如下两项要求:第一,这种方法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经过合理调整后的上述五种基本估价方法之一(即在适当放宽条件下,重复使用上述五种方法之一);第二,这种价格必须是最大限度地按照上述五种基本方法确定的价格,并依照进口国国内的价格资料调整后的价格。只有符合这两项要求,估价所采用的方法才能被视为合理的方法,完税价格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