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根据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新估价法规》的要求,估算价格是依次进行的第五种估价方法,即在不能适用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和倒扣价格确定一项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时,必须顺序地适用估算价格。但经进口商的请求,这种方法与第四种方法的顺序可以颠倒。估算价格既不是以成交价格也不是以转售价格为基础的价格,而是以发生在进口货物生产国的生产成本为基础的价格,也就是根据进口商提供的可靠资料,采用符合“公认的财会原则”的方法,把在生产国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成本和一切正常费用支出等累加而成的价格。估算价格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估价方法,其适用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只在买卖双方有关系或生产商愿意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便利的情况下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