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简介

  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非试点地区,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推行历史

  2015年07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试点地区纳税人已实现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26日[3]发布《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

  非试点地区,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编码规则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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