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征税款是信托企业受税务部门的委托,在进行业务活动中所代理征收的税款事宜。其重要业务内容有:(1)代征海关税。即信托企业收购华侨因物品进口时未征海关税,在出售时又在七成新以上,按照海关税率所征收的海关税。此款从付给卖主的款中扣除,每月汇总缴给海关。(2)代征临商 税。即信托贸易货栈对个体商贩的落栈物品联系到买主成交后,按销售金额向个体商贩征收的临商税款,此税款按月汇交税务部门。
(一)除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的税收,应当予以配合,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必须依照税法或者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扣缴或者代征税款。
(三)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者代征人代征税款时,纳税人拒绝缴纳税款的,或者应故不能扣缴、代征税款的,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处理。
(四)扣缴义务人或者代征人的手续费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比例提取发给,不得从代扣代收或者代征税款中坐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