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销售是将商品运销给国外购买者并收取外汇的业务。包括: 以贸易形式对国外销售的商品,进口原材料加工复制出口的商品,以出顶进的商品和出售出国展品、样品、小卖品,以及批准供应外轮和远洋国轮、友谊商店、贸易中心、外国驻华使馆的商品等,收取以外汇计价的商品销售收入,等等。
按其经营方式和盈亏负担的不同,可分为:(1) 自营出口销售。它是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出口和转口商品销售业务。一般在取得货运单据,并向银行办理交单的时候,作为销售。其收入,以离岸价格为准,在商品离境后发生的由我方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以及其他费用,应作冲减销售收入处理。出口商品收入的外汇,由银行按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转帐,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可采用分批按实际进价计算法、平均单价计算法等求得。(2) 代理出口销售。它是外贸企业接受国内其他单位委托代办出口销售的业务。一般采用两种形式。一种是代委托单位办理外销和交单结汇,由委托单位自行办理出口商品的装船发运,另一种是代委托单位办理外销和交单结汇,并代办出口商品装船发运。代理出口的销售收入,以出口发票扣除国外佣金后的金额,按规定汇价折合人民币进行核算。代理出口商品的销售成本,以出口销售收入减除代理出口手续费后的人民币金额核算。(3) 援外出口销售。它是我国政府通过外贸企业对国外无偿援助或贷款援助的出口物资、工程项目和赠送物资的销售业务。一般在取得货运单据,并开出结算凭证向银行交单结算后,作为销售赠送物资在发运或交接后,作为销售。其销售收入按我国与受援国之间所订的合同价格或上级规定的价格以人民币计算,以外币计价的,按银行结汇牌价折成人民币。销售成本包括进价、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以及国内费用和税金。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应逐级向财政结算,外贸企业不负担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