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所谓“三证合一”,就是将企业依次申请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为一证,提高市场准入效率;“一照一码”则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实现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015年10月1日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发展过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规定的第二十三条在全国率先提出:“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文)在“(四)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中提出“简化手续,缩短时限,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各地纷纷响应。

  2014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提出“向市场主体发放一份包含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功能的证照”,阐述了税总关于“三证合一”的工作思路。

  2014年7月1日,湖北省枝江市在安福寺镇率先试点实行市场主体登记“三证合一”制度,并发放了全国第一份加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7月24日,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三证合一”登记工作在枝江市全面推开 。

  2014年3月至9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766.35万户,同比增长14.40%;新增注册资本12.59万亿元,同比增长76.39%。改革后,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数量由2013年的6900户增加到1.05万户。

  2014年12月1日起,深圳在全国率先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四证合一”登记新模式。将原来商事主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分别由商事登记部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公安部门办理的模式,改为由商事登记部门统一受理、审核,四个部门之间信息互认、档案共享,在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部门实现四证同发、企业一次领取四证的高效办证目标。

  2015年3月20日,李克强在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注册指导处考察,着重了解商事制度改革最难啃的“硬骨头”是哪块?负责人直言,是将工商、税务、质检的“三证三号”合并为“一证一号”。总理随后对相关部门提出硬要求:“三证合一、单一号码”改革年内务必实现。

  2015年3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考察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李克强强调,工商部门是政府和市场的重要联接点。要抓紧推进“三证合一”等改革,年内力争实现“一证一号”,切实降低企业注册场所要求,继续简化企业登记和注销流程。依托大数据完善监管平台,探索建立统一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坚决防止弹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这对政府是自我革命,要从全局出发“忍痛”前行,也是打掉寻租空间。各部门都要主动谋划,形成合力,把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改革“好菜”、“新菜”端出来,共同营造便民利企的良好环境。

  2015年8月13日,工商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等6部门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确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如期实施。

  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9月22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加快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之举,是顺应群众干事创业期望之举,也是创新政府行政管理之举,利民利企利国,对于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增添经济发展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问题

  怎么才能解决使全国每个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都能够免费、实时、方便地获取组织机构代码问题是保证“三证合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的关键。

  这需要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对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基本统计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颁发和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再造,通过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统一的、仅面向各级机构编制、工商、民政这三个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同时也视同代码的颁发机关,亦可包括诸如工会等依法有权设立机构的机关)开放的内部代码申领平台(即号码库,最多一万多个用户,管理的信息仅仅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邮编、电话、所属行业等几个涉及组织机构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字段,一台小型服务器足矣)解决各级组织机构审批机关的代码号的分配领用问题。另一方面应对现行法人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进行必要的修订,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作为法人登记事项的组成部分纳入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各级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仅需按照现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实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两部分(不包括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数据信息”)的数据要求在线提交,就可以从这个平台自动、随机、实时、预先获取准备批准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全国唯一组织机构代码(技术上非常简单,八位流水号随机分配,校验码自动添加)。代码申领平台无需重复建设,可以参考法国机构编码的做法,由国家统计局利用现成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制度运行和维护。统计部门可通过组织机构代码号的分配和管理直接与工商、民政、编委等组织机构审批登记部门对接获取基本单位名录数据,因此也就无需再颁发统计登记证搞统计基本单位登记了,从而减少组织机构设立的又一个登记备案环节。

  有了在线获取代码的便利,各组织机构审批登记机关就可将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号码随同审批登记的其他事项打印在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上,无论组织机构如何变化,如迁址、更名等等,这个代码始终不变,从而实现“四证一章合一”。这样既可使组织机构在一出生就从源头上有了全国唯一的、由审批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码,也通过组织机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元数据的统一和推广,使组织机构代码实质性地得到应用,为税务、银行、统计、社会保障、安全、质监等等政府部门调用、共享注册登记信息,进行部门间信息交换创造条件。同时也为统计部门实时掌握全国法人情况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尊上所述才应该是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核心和本质。

  不能把建立统一代码标识制度与搞“中间件”、为各个部门提供信息服务混淆起来,要是那样的话,在互操作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根本没有必要单独搞一套统一的组织机构代码系统,只是在各个部门独立的编码系统的基础上(如企业的注册号、事业法人登记号、社团登记号等等)加个统一的系统前缀、并对其加以固化(即不再随注册登记号的变化而变化,做到终身不变),就可以具有组织机构代码唯一性、稳定性、可扩展性等的功能要求,形成全国组织机构编码的统一系统,同样可以满足各个部门间信息交换的需要。

  颁发代码与组织机构审批登记结合,还可减轻组织机构办理统计证、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负担,节省大量社会资源。

  组织机构代码结合国家统计局、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实施的“基本单位名录库”搭建一个代码申领平台,解决各级组织机构审批机关的代码号的分配领用问题,软、硬件都算下来有个十万元应该够了吧,代码载体再与审批登记证件相结合,减少基层组织机构四个举办设立登记注册环节和每年的年检,乃国之幸、民之福也。

  随着三证合一的实施以及组织机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的统一、共享,各类组织机构注册号或登记号(包括纳税人代码)包含的的主体标识功能,或将为具有唯一、终身不变功能的组织机构代码所取代。组织机构代码纳入登记证(照)的真正意义在于将组织机构的“身份证”与组织机构的“身份号码”统一起来,为建立以共享组织机构“识别信息”和“属性信息”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奠定技术基础,也为税务、金融、社保、安全、质监等各个领域直接利用法人注册成果提供方便。而现行的企业注册号、事业单位、社团注册号因其在证、照管理方面所具有的特定功能(不同于组织机构代码,可根据证、照管理需要而设置编号规则,亦无需保持号码的终身不变)将会保留继续发挥现有的作用。最终实现一照(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登记证)一号(组织机构代码)+ 用于内部证照管理的编号(现行企业注册号、事业社团登记证登记号)的结果。

  几个试点地区所采用的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方案基本是采取属性信息嵌套的形式,如宿迁的是:一位登记机关类别代码+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组织机构类别代码+八位注册流水号+一位校验码,其他地方也大同小异,采用这种编码结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稳定性差。比如嵌套进行政区划代码就会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要么随之调整,造成代码变化,无法实现代码的唯一性和稳定性。若不随之调整则嵌入的行政区划就失去了意义。

  二是适用性差。社会信用代码除组织机构登记机关使用外,要广泛为社会各个方面应用。这就要求其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可以解决社会各个不同的应用要求。然而社会对代码所含信息的要求千差万别,对组织机构属性信息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在代码中嵌入属性信息不但不能满足各种应用需求,还会给不同领域的应用带来不便。

  三代码冗长,给应用带来不便。采用属性嵌套编码的原因多是从人工编码的角度考虑问题,希望编码更加直观,易于分配和管理。以前属性嵌套编码方法广泛使用,这与受技术的局限性有很大关系。在互联网时代,随之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集中实时精确赋码成为可能。编码已不再是各种属性信息的嵌套叠加供人工识别的信息符号,而是由无含义标识与基本编码属性信息相组配形成的一条条信息记录。这些数据结构标准化的编码信息记录构成了各个信息系统(或称社会信用体系)共享、共识的基础。因此标识信息必须做到唯一性、稳定性和适用性,任何影响代码唯一性和稳定性的因素都应尽可能排除在编码之外。而设定用于描述编码对象的编码基本属性信息,如组织机构的登记机关名称、组织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类型、登记所属行政区划、所属行业等几个涉及组织机构的“属性信息”字段值则可根据实际自动添加和实时维护。如果将编码的“标识信息”和“属性信息”二者混淆,就有可能造成代码的不唯一或不能做到始终不变,就不能实现“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利用统一的口径建立组织机构社会经济行为之记录”的目的。此外,若已经通过建立一个全国集中统一的实时编码分配系统,良好地解决了组织机构代码赋码便利性问题,确定新的社会信用代码继续使用现行组织机构代码,因现有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实现了对组织机构的唯一标识,那么将具有描述组织机构编码状态的“属性信息”固化于标识代码之中的意义何在呢?其实,“属性信息”代码是可以自动映射添加的,根本无需人工干预,更无需在最后一位进行校验(组织机构代码已经有校验位了)。需要研究的问题是社会信用代码继续应用一个简单的可用于人工识别的编码标识,还是应该采用由系统提供的、可供各个相关部门调取、交换的、包含基本属性信息的编码记录。

模式探讨

  截至2014年底,全国已有36个省市不同程度地启动了“三证合一”工作,其中28个省市出台了“三证合一”的相关方案,其业务模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保留现有证照仅对业务流程进行整合的“三证合办”模式;二是对现有证照进行整合的“一证三号”模式。

  1.三证(多证)合办模式:“三证合办”模式亦称并联审批模式,采取该模式的有上海、内蒙古和哈尔滨等19个省市。这些省市或由工商窗口或由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统一收件,收件后或通过政府部门内部的公文流转方式或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进行申报信息的流转和共享,完成并联审批后再由指定窗口统一发放三证。这种并联审批虽给企业带来便利,避免了申请人在多个部门之间往返奔波;但也增加了政府的工作量,部分省市甚至专门增设了新的机构,相关审批工作并没有合并和减少,这种做法相当于企业做了减法,政府做了加法。深圳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探索实现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刻章许可证的“四证合办”,并依托信息化手段进行了更为彻底的合并审批,全程只需一次审核,大幅减少了四证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做了减法。

  该模式考虑到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登记格局还未改变,因此主要通过梳理业务流程,完善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便利,同时缩短了办证时限。但由于法律层面的限制,没有实现证照的整合。

  2.一证三号(多号)模式:采取该模式的有辽宁、湖北和江苏等9个省市。其中辽宁提出在营业执照上打印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三号。国地税号码不同的省市,甚至出现了一证打四号的现象。湖北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改进,设计出联合证照,取代原有三证,在联合证照上打印三号,加盖三个单位的公章。

  该模式虽然实现了现有证照的整合,但这种简单的整合带来三个问题:一是没有解决新证照的法律效力问题,给企业到试点地区外办事带来不便;二是多号标识问题。早在1989年国家就确立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标识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在一个证照上打印多个号码,直接造成标识的混乱,在统一标识问题上走了回头路;三是证照问题。对于营业执照不能覆盖的其它组织,代码证和税务证仍需发放,这给后续应用部门带来不便。

  通过现有两种模式的比较可看出,两种模式都未能很好地满足改革要求,均处于过渡阶段。

  3.“三证合一”最终目标是实行“一照一号”模式,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将由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一个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编码规则

  前期探讨

  组织机构编码并不复杂,尽管现有的法人登记制度是按企业、事业和社团分散实施,但没有到毫无头绪理不清而必须另建一套注册体系的地步。民法通则规定的四大法人,都有相应的管理体制。通过登记确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比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不用说了,即使依法无需登记、自成立就天然具备法人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也有非常清晰的管理体系。而《工会法》中所述“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这部分组织则需要办理社团登记,归各级民政部门管理。再如,科技、卫生、教育、出版社等等机构,虽然设立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审批,但均属前置审批性质,其法人资格的确立,还需办理事业、社团或企业登记。所以,机构编制、工商和民政部门的审批登记范围几乎可以覆盖国内的所有法人。而其他诸如国外住华办事处等等机构也是有相应的登记程序的,就总数达上千万的组织机构整体而言,这些未纳入法人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只能算作小概率事件,只需个别处理即可,没必要因这部分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的机构编码而另搞一套注册体系。应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就是不属于工商、民政、编委管理的只能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内部机构,其编码问题完全可以通过标准设定的自定义区解决。

  把组织机构代码转由机构编制、工商和民政这三个支撑我国法人制度的主线颁发,实现营业执照(其他性质组织机构法定审批登记文书或证照为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技术上应该不存在任何障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代码其实就是组织机构代码,在其前附加的行政区划代码是可根据属地管理范围自动生成的。所以解决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合一的问题,就意味着税务部门可以直接利用工商登记成果,等于解决了税务登记证的合一问题。如: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等这些无需登记而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代码,可以随同机构编制批准文件颁发,或采用印发标准代码目录以及在机构编制、统计等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等不同方式公布供社会查验;

  2、事业法人都有事业单位登记证,只要在登记证上增加个“组织机构代码”项目以及在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上通过添加一个所属行政区划代码而自动生成的“纳税人代码”项目即可;

  3、企业都有营业执照,只要在营业执照上增加个“组织机构代码”项目以及在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上通过添加一个所属行政区划代码而自动生成的“纳税人代码”项目即可;

  4、社团和民办非企业机构都有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只要在登记证上增加个“组织机构代码”以及在组织机构代码基础上通过添加一个所属行政区划代码而自动生成的“纳税人代码”项目即可。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9〕第75号文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要结合机构编制审批、企业、社团登记工作颁发。因此,为所批准或登记的组织机构颁发代码应该是各级机构编制、工商和民政部门的义务。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在当时事业法人尚未开展登记、社团登记尚未全面推开、颁发代码缺乏载体的情况下产生的,在国家法人登记制度逐步完善、有效法定审批登记文书或证照非常健全的如今,代码的载体已不存在任何问题。因此,独立的代码证存留的必要性就值得商榷了。

  三证合一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步实施。

  凡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商、民政、机构编制等部门可结合诸如年检、换照等方式,在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登记证上逐步添加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代码,并在系统后台将组织机构代码作为注册登记事项的必备项目,实行“三证合一”。

  凡在法定审批登记文书或证照上已经标注有组织机构代码(如全国所有民政部门管理的社团登记证上都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完全具备了代码的查验记录功能,只需生成纳税人代码并添加在相应证、照上即可。因此相对应于这部分机构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为有序推行“三证合一”,对组织机构法定审批登记证照上没有标注组织机构代码和纳税人代码的,可将现行质监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暂作为过渡和补充,最终随着“三证合一”的推进而取消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最终编码规则

  从唯一、统一、共享、便民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综合考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见附件)。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机构类别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兼容了当前各登记管理部门行之有效的有含义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为防止出现错误,第五部分设计为校验码。

  第一部分(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例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部门分别使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部门可使用相应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机构类别编码。例如,机构编制部门可用1表示机关单位,2表示事业单位,3表示由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用1表示社会团体,2表示民办非企业单位,3表示基金会;工商部门可用1表示企业,2表示个体工商户,3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例如,国家用100000,北京用110000,注册登记时由系统自动生成,体现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登记管理部门按地区管理需求,也便于社会对注册登记主体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实施方案

  基本原则

  1.兼容并蓄,降低成本。以当前基础较好、应用广泛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最大限度满足各部门管理需求,降低另建及改造成本,减轻社会负担。

  2.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制定统一代码制度建设相关标准,确定代码位数和构成。设立过渡期,实现现有各类机构代码逐步向统一代码过渡。

  3.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满足需求、便利管理为导向,制定适合当前各部门兼容使用的编码规则,为将来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

  主要特性

  唯一性

  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例如,一个主体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注销该事业单位,再设立新企业。新设立企业是一个新主体,需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兼容性

  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地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含义代码的稳定可靠,又能发挥有含义代码便于分类管理的作用,最大程度地减少改造成本。统一代码在第二、三部分设计了机构类别代码和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与工商注册号、事业单位证书号、机构信用代码相应部分含义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了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有效衔接。

  稳定性

  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例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徙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均不改变其统一代码。

  全覆盖

  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实现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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