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农村金融   “ [2-4]  就是农村的货币资金融通”(巩泽昌,1984:P4-20;张琳,1984:P1-10)、“是一切与农村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丁文详等,1988:P47)、“是货币、信用、金融与农村经济组成的‘融合体’”(舒子塘,1989:P10)、“是农村货币资金运动中的信用关系”(王世英,1992:P1)、“是以信用手段筹集、分配和管理农村货币资金的活动”(李树生,1999:P29)、“是指农村货币资金的融通”(王绍仪,2002:P115)。

  “千村调查”是上海财经大学坚持8年的以“三农”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大型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研究项目,2015年的主题是“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与使用”。8月27日,从项目发布会上获悉,调查显示我国农村金融渗透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经济不发达地区金融普惠工作亟待加强。

相关书籍

  宁波大学商学院熊德平教授在其著作《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P66-80)以及论文《农村金融与农村金融发展:基于交易视角的概念重构》(《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2期,P8-13;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农业经济导刊》2007年12期P120-126)全文转载)中,针对既有农村金融定义的缺陷,重新定义了农村金融概念与农村金融发展的概念,并基于该定义,形成了系统的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理论,构建了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与模式,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该概念及其基础上的成果,值得农村金融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和实际部门借鉴和思考。

  引用以下内容,请按上述提示查阅并注明准确出处,以维护和尊重作者知识产权。

农村金融

  概念内涵

  农村金融的准确定义是研究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的首要前提。文献分析发现,虽然农村金融在我国历史悠久,但“‘农村金融’作为一个概念被广泛运用,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事”。并且长期以来,在“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的主流金融观[i]基础上,“农村金融”的内涵似乎只要给“金融”冠以“农村”就能自然地被定义出来。

  事实上,我国既有“农村金融”概念就是这样生成的[ii],即“农村金融就是农村的金融”(见编者注)这种看似简单明了,实际却是望文生义、同意反复的定义,不仅掩盖了农村金融的自身特性,使之失去了作为独立范畴存在的逻辑基础,而且,存在两个明显问题。

  农村问题

  一是“农村的”指向不明

  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还是存在于农村地理空间的?还是从属于农村经济主体的?还是冠以“农”字招牌的?还是在农村从事业务活动的?还是其他兼而有之的?等等这些,其内涵含糊不清。

  二是对“金融”的理解流于形式

  不仅忽视了“对金融的定义,传统金融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是有区别的”,“存在从不同视角对‘金融’所进行的规范性的论证”,其表述林林总总,各不相同,“直到今天,……,尚无普遍被接受的统一的理论界定”的事实。

  而且,沿袭了主流金融观—“金融,即货币资金的融通”,只是概括了金融活动的外表,却将其本质隐藏起来的形式化定义。“有‘望文生义’之嫌”,没有深刻地认识到:“金融的实质其实并不是资金的借贷”,而是“财产(Property)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Intertemporal)交易活动”,“‘金融’就是信用转让”的金融本质属性。显然,仅依此形式化的定义,难以把握“农村金融”的内涵,更难以进一步透视出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本质和农村金融可持续发展的要义。

  金融改革

  “农村金融”的本质蕴藏于农村金融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之中,其定义实际上是不同历史背景下的农村金融现实,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依据这一哲学认识,联系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实际,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导致上述缺陷的原因在于:1978年开始的中国农村改革,是在没有触动整体经济和金融体制背景下自发进行的,农村改革取得成功后,改革的重心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政府主导下,转向了城市和工业。虽然,伴随经济、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也从未停止,但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偏好的强烈驱使,农村金融改革始终没有能摆脱计划经济时期,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下,农村金融外生于农村经济,改革的目标只是暂缓工业化、城市化与农村经济矛盾的被动局面。

  从而致使研究和认识“农村金融”的范式,最终没有能跳出计划经济和城乡“二元”金融背景下,基于传统货币银行理论形成的,以“农业”为对象,以信贷为特征,以人为认定身份、依靠行政手段赋予职能为标准,以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为载体的机构范式(Institutional paradigm)。从而直接导致了“既有文献,对于农村金融问题的关注,特别是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的分析,大多着眼于农村金融机构视角”,认为“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农村金融机构的不足”,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必须在现有机构框架下,赋予其功能,进而通过其行为绩效判断其功能实现的效应,即遵循机构--功能--行为绩效的分析范式。

  农村金融供求

  然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建国以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的不懈努力,非但没有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足问题,反而导致了金融机构大量退出的事实,清楚地表明:机构范式的“农村金融”不仅难以成为求解中国农村金融问题的逻辑支点,而且,这种分析范式的偏差,似是而非的定义,一方面,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业金融,农村经济中的其他金融需求被忽视,农村金融理论和政策变成了单一的农业金融理论和政策。另一方面,导致了将农村金融等同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功能和农村金融机构相互混淆,把农村金融发展等同于单纯的农村金融机构增加。

  农村金融现状

  “并从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角度试图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足问题进行具体求解”,再一方面,导致了将农村金融机构的界定等同于农村身份的人为 [6]  定。致使那些只有“农村”之名,而无“农村”之实,甚至有悖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机构,也被认定为农村金融,导致农村金融政策缺乏有效的实施和传导载体,农村金融功能无法具体落实。

  此外,还人为地加剧了城乡金融分割的“二元”结构,农村金融职能被人为地限制在只有“农村”身份,而不一定具有相应意愿和能力的金融机构范围内,致使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画地为牢,金融机构间的市场竞争有失公平。

  结果是农村金融机构和政府之间存在严重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农村金融市场出现“逆向选择”,农村金融机构非农化倾向和农村金融资源外流严重,农村金融功能被弱化。可以说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理论和实际工作的一系列问题,都与“农村金融”缺乏科学界定有关。因此,选择恰当的视角和范式,科学界定其内涵十分必要和迫切。

内涵

  概念反映

  是不同视角下的思维写照。本文选择交易[i]视视角定义“农村金融”,是基于我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现实与经典理论相悖的事实[ii]。在交易视角下,依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本文遵循下列逻辑层次定义“农村金融”.

  是一种交易

  是分工和交换的产物。不同产权主体是其存在的前提,所有权的分散性与生产集中性的矛盾,风险能力和经营能力分布的不对称性,以及资源的所有和所需,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对称分布是其存在的基础。

  金融交易规模

  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交易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而决定金融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并不是交易规模,而是交易次数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称性程度。农村经济“规模收益”的存在和产权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存在和展开的内在动力。

  以信息为前提

  建立在心理上的信任和安全感基础上的信用交易是农村金融的本质特征。农村金融交易实质上是交易主体通过对交易对象“合理性”的判断,即可能获得的收益与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的权衡,进行选择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不仅重复交易和反复博弈形成的信誉,对信息披露和心理上的信任与安全感建立,具有促进和放大作用,进而可以极大地减少风险损失和节约交易成本,推动农村金融这种信用交易的扩张。而且,交易双方的信息能力、风险能力、谈判能力等资源禀赋状况、最优化目标以及所受约束的有效性和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冲击,直接决定了农村金融交易的缔约过程和结果,进而决定农村金融发展。

  全赖信用维系

  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使农村经济货币化→金融化→信用化,使信用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成为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

  交易表现形式

  农村金融交易的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只是农村金融的外在特征。农村金融机构是专业化的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其出现和发展是社会分工合乎逻辑的结果,而社会分工的演进又以市场范围的扩展为依据,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依靠专门化知识、能力和信誉,提供中介服务“专家”型组织,只有在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随市场扩大,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变为现实。换句话说,只要真正具备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并且这些条件能确保农村金融交易达到一定的规模,市场自然便会诱导出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

  相反,如果忽视农村金融交易的条件,人为地向农村经济系统强行输入某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不仅不会带来农村金融交易规模的扩大,反而可能使这种农村金融机构陷入运转困境。由此可见,农村金融组织规模是农村经济活动规模的函数,农村金融机构作为农村金融交易的专业化供给主体,其本身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并不必然与农村金融发展相对应,也就是说,农村金融机构存在的价值在于其农村金融功能的发挥,而不在于其数量的多少,规模的大小,现代化程度的高低,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的先进与落后。

  农村资金融通

  据此,本文认为“农村资金融通”只是农村金融外在形式的概括,而非农村金融本质属性。“农村金融”不论其数量、规模、现代化程度,以及表现形式和组织方式如何,其本质都是信用关系制度化的产物,是不同产权主体,基于信息、信任、信誉和制度约束基础上,通过信用工具,将分散资金集中有偿使用,以实现“规模经济”的信用交易活动,以及组织这些活动的制度安排所构成的经济系统及其运动形式的总称。

  农村金融系统在结构上是由资金的流出和流入方、连接二者的农村金融中介机构和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对其进行管理的中央银行和其他农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运行制度和机制共同构成的,不仅可以通过融通资金、传递信息、提供流动性支持等提高农村资源配置效率,而且还通过大数定律、提供专业化服务和套期保值来有效地分散和降低风险,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或消费效率,与其他经济、金融系统具有平等交换关系的系统。

  农村金融发展

  依此定义,本文进一步认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其实质是农村金融交易不足的问题,更进一步讲是农村金融交易条件不足的问题。因此,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问题,不仅“并不在于机构的简单增设,当着眼于交易水平的提高”。因为,“机构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主体,其本身数目的多少并不必然与交易的规模相对应”。而且,针对农村金融交易特点的农村金融交易条件创造,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

  概念内涵

  农村金融形态的变迁,应该“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是其功能的实现形式。因此,农村金融的概念内涵在功能意义上,则表现为:

  (1)农村金融是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农村金融作为“农村的”“金融”,在功能范式的认知框架下,是指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相对应、具有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功能的“金融”。而不是被人为认定“农村”身份,或只为农业生产提供信贷服务的农业金融,或仅在农业和农村领域为自身需要而开展业务活动的,地理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机构及其组织体系。只有那些为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交易需求,而在分工和交换体系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组织体系才属于农村金融的范畴,即农村金融的交易功能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体系的形态,而不是相反。农村金融的有效性不在于其机构的多少、规模的大小和现代化程度的高低,而在于其功能的发挥程度。换句话说,“只要能承担相应的金融功能,具体的金融机构形式则是无关紧要的”,“只有通过某种形式提供农村居民所需的金融服务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2)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的交叉系统。农村金融既从属于农村经济系统,是农村经济系统中的子系统,研究农村经济问题,应包括农村金融,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要考虑农村经济的影响。同时,农村金融又属于金融范畴,是整体金融系统中的一个单元,研究金融问题不能回避农村金融。同样,研究农村金融问题,不能不考虑整体金融的影响。农村金融系统运动既是金融系统运动的一部分,又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部分;既具有金融的一般特征,又具有与农村经济需求相一致的独特形态,是宏观经济环境下,农村经济与整体金融双重作用的结果。

  (3)农村金融是内部功能和结构复杂多样的系统,农村金融的内涵既要从理论层面上,根据整体金融状况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来理解,又要从现实层面上,根据农村金融的现实状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来理解。在理论上,农村金融应当包含一系列内涵丰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储蓄、信贷、结算、保险、投资、理财、信托等,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或者说和整体金融应该是保持一致的组织体系。在现实上,农村金融则是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具有自身特点的不断演化的动态结构。

制度解释

  农村金融发展

  在逻辑上既是“金融发展”在“农村金融”领域的延伸,也是“经济发展”在“农村金融”上的体现。但简单地将“农村金融发展”定义为“农村的金融发展”或“农村金融的发展”无助于深入领会其本质含义。研究发现,和“农村金融”定义一样,我国既有“农村金融发展”也是在Raymond.W.Goldsmith“金融发展”上冠以“农村”的简单定义。无疑,Raymond.W.Goldsmith范式的方法论意义是极为深刻的,但本研究同时也注意到,这一定义侧重反映的是金融发展的数量方面,是基于传统发展经济学理论对“金融发展”外在表现的反映[iii],没有真正揭示金融发展背后的制度因素,与Von Mises和Hayck“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以及Douglass.C.North“发展就是制度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观点并不一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还只是“增长”意义上的“农村金融发展”。

  金融交易模式

  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内涵,不仅要借助Raymond.W.Goldsmith范式,把握其“量”的方面,而且“金融发展应力求解说金融机制、金融制度总体如何发生变化,金融结构应包含金融制度、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机制”。因此,还必须从交易视角,深入到制度层面把握其“质”的方面。

  本文在定义“农村金融”概念内涵基础上进一步认为,“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金融交易的扩张,农村金融交易扩张不仅表现在交易量和交易活动范围或空间领域的扩大,以及交易手段--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且更表现为农村金融交易主体对交易的“规模收益”与风险损失权衡后的选择。

  在农村金融交易通过“规模经济”获得的收益大于交易的风险损失和用于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风险的交易成本之和,即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正时,农村金融交易就扩张。换句话说,农村金融发展是以规模净收益的存在为前提的,当农村金融交易的规模净收益为零时,农村金融发展停滞。因此,“规模经济”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原动力,风险损失和交易成本是农村金融发展根本限制。促进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提高“规模经济”的收益和降低风险损失与交易成本。

  农村金融交易

  农村金融交易的每一次扩张,都使得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程度、交易的不确定性或风险随之加大,进而使交易的“信任程度”难以得到确认和保证,判断农村金融风险和收益的难度增加,农村金融交易成本增加。为降低交易成本,农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关系从交易双方发展到对交易对象——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从而推动了农村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而对不断出现的农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及其风险的判断,需要依靠具有专门化知识和能力的“专家”——农村金融中介机构来提供服务。

  这样,对农村金融工具的信任转化为对农村金融中介——“专家”的声誉和其专业化知识和能力的信任,农村金融交易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产生。

  信任程度越高,委托——代理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农村金融的“规模效益”越好,农村金融规模净收益又进一步促进农村金融交易发展和扩张,为了持续维持这种发展和扩张,就必须监督和强化委托——代理中的信任关系。这种监督无非是“自我监督”、“双向监督”“第三方监督”。这样农村金融监管以及相应的规则——农村金融制度以及实施制度的专业化农村金融监管机构便产生了。农村金融便从原始意义上的农村金融活动,发展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农村金融体系——依靠制度增进信任,促进农村金融交易活动不断扩张,追求规模净收益最大化的资金集中、流动、分配和再分配系统。

  分析农村金融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农村金融发展是由“特殊主义信用”[iv]向“普遍主义信用”[v]的发展,实体经济中规模经济的存在和经济主体对规模收益的追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任、由信任产生的信用、持续信用形成的信誉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根本,减少农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降低农村金融交易风险和农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保证,农村金融发展归根到底是农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功能范式

  同样,在把握“农村金融发展”制度属性的基础上,还必须结合农村金融的功能、特征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从功能范式意义上理解“农村金融发展”。

  (1)农村金融发展的目标在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金融作为促进资本形成的重要方式,农村金融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农村金融发展就是要通过减少农业生产者的借贷成本,提供足够资金,改善其生产和生活条件;通过为其使用现代化技术提供资金支持,以刺激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为其分散存在于生产和经营等过程中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以增进其农村经济活动的可预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农村金融发展必须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适应。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主要面对的是大量的分散小农和农村中、小企业,不仅交易规模小、次数频繁、缺少担保或抵押,难以获得建立信用所必须的信息,而且,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等特点,还要求金融服务简便、灵活、及时,加上农村经济尤其是农业投资周期长、收益低、不稳定、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并存、比较利益低下等特征,使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资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风险高,而收益又比较低。现代化的、有组织的正规商业性金融,不仅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而且,在追求规模经济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规避风险的制度和方法,还阻碍甚至禁止农村金融交易。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并不表现为金融机构、工具和制度的现代化,而是表现为与农村经济的适应性。

  (3)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农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规金融供给短缺和非正规金融成本过高而难以满足,农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扩张动力不足,农村金融发展的市场机制失灵。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条件下,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金融发展将处于低水平的均衡,进而进入相互抑制的恶性循环。因此,政府必须介入农村金融发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扩张”的一般内涵。无疑,政府干预对早期的农村金融发展,尤其是重建并迅速发展农村金融组织十分有效。但金融展开其自身的内在逻辑,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见的脚”,必然使政府对金融发展的干预,在经济发展对金融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宏观经济环境更加复杂的条件下,出现干预过度,进而越来越阻碍着农村金融发展,使农村金融发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场制度而停滞。因此,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以政府行为的有效性为前提。

  (4)农村金融发展受到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冲击。“农村金融发展”尽管有其自身逻辑,但无法超越经济发展战略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安排。而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制度安排,则取决于经济发展目标、资源禀赋和外部环境。在工业化的初期,工业化所需资金只能来自以农业和农民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必须服从工业化战略。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区别,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是国家对金融实施控制的强制过程,后者是以金融自由化为特征的市场自发过程。从这一意义上讲,工业化过程中农村金融发展外生于农村经济发展。

  但经济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尤其是农业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依赖,农村金融发展的上述过程并不能持续,农村金融发展必须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这样,内生于农村经济的农村金融也必然客观地存在,“二元金融结构”就变得十分自然。

  内生于工业化战略的农村正规金融发展,因其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不一致,就会不断要求政府压制农村经济内生出来的非正规金融,进而在城乡金融呈现“二元”结构的同时,农村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也表现出“二元”特征。除此以外,政府对金融发展的审慎态度和外部金融发展后果的影响,也通过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响着农村金融发展。我国建国后的重工业和城市倾斜发展战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尤其是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后,政府在农村金融发展上的现实表现,都是理解“农村金融发展”内涵的最好的例证。

  本研究中的“交易”是新制度经济学意义的“交易”,是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是制度分析的基本单位,本研究中交易可以理解为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主体之间的交互行为。

  根据经典经济学理论,市场需求可以诱导出相应的市场供给。而长期以来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关系的基本事实,一直是农村金融供给不足,“一直没能由农村经济系统成功地内生出相应的金融服务机构和相关制度安排”,“决策层可以允许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而不能容忍个体金融和民营金融的发展”,内生的农村金融不仅一直没有很好成长起来,而且“其发展的不规范与过度失序为其后的严厉管制与取缔提供了口实”(张杰,2003:P311)。

  王绍仪(2002,P114):“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指通过货币流通和信用渠道以融通资金的经济活动”;《辞源》(1915版):“今谓金钱之融通曰金融,旧称银根”;《辞海》(1936版):“monetary circulation谓资金融通之形态也,旧称银根。”《辞海》(1979版):“货币资金的融通,一般指与货币流通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Webster’s Third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1986)也把相当于我国金融的“FINANCE”定义为:“The system that includes the circulation of money,the granting of credit,the making of investments,and the provision of banking facilities”。

  发展经济学认为经济发展是指伴随着经济、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等全方位变革的经济增长,不仅意味着产出的增加,而且意味着随产出增加而出现的产出与收入结构以及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变化。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以往对经济发展原因的研究都集中在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及专业化与劳动分工等方面,而这些因素与其说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倒不如说是经济增长本身。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变迁,一种能提供适当的个人刺激的有效产权制度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Douglass C.North,1990)。

  奥地利学派的Von Mises和Hayck等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发展就是分工和交换的扩张,即哈耶克称之为“合作秩序”的市场制度扩展或演进过程。在当代,“经济发展”又赋予了“追求生活质量、可持续性、公平分配和民主参与”的内涵,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文发展”的概念。

  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中将金融现象归结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结构。认为金融结构是一国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形式、性质及其相对规模的综合,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研究金融发展必须研究金融结构,并尽可能从数量关系上描述,而不是满足于对金融与经济关系的描述性说明。

  R·I·Mckinnon和Edward.S.Shaw(1973)则将Raymond.W.Goldsmith的“金融发展”称之为“金融增长”。彭兴韵(2003:P181)把金融发展界定为“金融的功能不断得以完善、扩充并进而促进金融效率提高和经济增长的一个动态过程”。

  指建立在对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人格化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通过血缘、亲缘、情缘、地缘、业缘等特定关系获得的,所以,这种信用基础上的农村金融通常只发生在某一特定的狭小范围,可以主要依靠伦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来保障。

  指独立于交易者或交易物身份特殊关系的,建立在对非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信任基础上的信用,由于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在外在力量有效的监督、强制与激励约束下获得的。

  所以,这种信用通常可以在一个较广泛的范围发生,其范围大小受制于外在力量监督、强制和激励约束的有效性,必须主要依靠法律规章和政策等正式制度来保障。

制约因素

  (一)农村信用环境的缺失。信用环境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是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过高,企业间互相拖欠债务普遍,以劣充优、以次充好和欺诈失信等严重冲击着商业信用关系和消费信用关系。据不完全统计,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其全部贷款的比率为25%。

  作为社会信用的个人部分,信用观念淡薄;同时还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由于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无法考察客户信用程度,更不能对其实行监控,从而给银行增加了信用风险。

  (二)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各方的博弈失衡,影响博弈的公平和公正,使得市场对资源配置出现低效率。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银行对借款人资金运用的目的、风险及还款能力等信息无法准确获知,财务制度和信用体制不完善也使得借款人无法向银行传递准确的借款信息,使得金融机构处于信息的劣势一方,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通过惜贷或者提高贷款利率来规避风险,压缩了信贷供给量 [7]  。

编者注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发展课题组,2008年10月):农村金融在我国一般是指在县及县以下地区提供的存款、贷款、汇兑、保险、期货、证券等各种金融服务,包括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限于农村金融服务主要由正规金融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研究小组,2008)以及本文研究目的,文中农村金融机构专指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非银行类和其他形式金融机构。

  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或网点,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或网点,以及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服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小额信贷组织、典当行等。

  社员网与社会资本合作,凭借大数据和电商体系,为有核心资产的农业生产主体提供融资、贷款服务,尝试农业金融服务创新,推动更多农业金融服务,将资本血液泵入农业生产的最末梢,促进农村农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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