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重叠征税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国际重叠征税,又称“经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的税收管辖权对同一所得在不同的有经济联系的纳税人手中各征税一次。最典型的是公司在某国,股东在另一国,公司所获利润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用利润分派给股东的股息,由股东又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当股东为股份公司,最后才是个人股东时,则可能出现多次重叠征税。国际重叠征税的存在妨碍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使公司尽量减少股息分派,影响相关国家的国际收支,并使公司尽量多地利用借贷资本,少吸收股本,由此增加产品成本,不利于东道国财税收益,在国际税收领域引起普遍关注。

定义

  国际重叠征税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股东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从法律角度上看,公司和公司的股东是各自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的不同的纳税人。公司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和股东从公司分配获得的股息,也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纳税人的所得。因此,一国对属于其境内居民的公司的利润征税和另一国对其境内居住的股东从上述公司取得的股息的征税,从法律上讲均属合法有据,并非对一个纳税人的重复征税。但从经济角度看,公司实质上是由各个股东所组成,公司的资本是各个股东持有股份的总和。公司的利润是股东分得股息的源泉,两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因此,一方面对公司的利润征税,另一方面又对作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股息再征税,这明显是对同一征税对象或称同一税源进行了重复征税。而且从经济效果上讲,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最终还是按股份比例落到各个股东身上承担。这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的重复征税实质上并无区别。

构成要件

  与国际重复征税相比,国际重叠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4项构成要件。

  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2、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3、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4、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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