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税制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金融税制是政府针对金融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政策法令的总称。

定义

  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金融业税收,即对金融机构课征的各类税收,通常由流转税、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构成;二是金融资产税收,是对持有和遗赠金融资产课征的各类税收,一般包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和以股息、红利、利息为征税对象的所得税;三是金融市场税收,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和资本利得税。

  我国目前的金融税制主要是对金融业(银行和保险业)征税。根据现行税法,目前我国对金融业征收的税种有14种之多,其中主要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两大类主体税收。营业税的税基为计税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转贷款费收入、手续费收入以及金融商品的转让净收入,2003年的税率为5%,但若加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银行业营业税及附加的总税率为5.5%。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是银行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税率为33%。除了这两大主体税种外,同时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税种。

主要问题

  税负过重

  我国金融企业无论是总体税负,还是主体税种的税负,大多高于外国同行业税负,也高于国内行业的税负,存在税负过重的状况。表现在:

  1.金融企业总体税负偏高。按照当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按照当前的营业税税率5%计算,一般金融业务的流转税综合税负也在5.5%(即5%+5%x7%+5%x3%:5.5%)以上。这个税负水平不仅高于4%的营业税平均税负水平,也大大高于交通运输建筑业等行业的综合税负(3.3%)2.2个百分点,即高出了66.7%。这表明我国金融企业的边际税负处于最高水平。同时,与其他国家金融企业相比,我国金融企业税负明显偏重。从国外情况看,金融业务一般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而且大多数国家对银行信贷、保险、证券、共同基金管理等主要金融业务免征增值税,如欧盟各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等。不过,免税一般只限于主要金融业务。对于金融企业的一些辅助性业务,如提供金融理财咨询、银行保管箱业务、证券、收藏品的安全保管业务等,则要征收增值税。对于出口业务或者与商品、劳务出口有关的金融服务,一般实行零税率,以鼓励出口。当然,也有一些国家如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对一些金融业务采取不同的征税政策,但税负均较低。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以及美国研究中国经济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营业税+所得税)/收益水平]来分析我国金融企业的纳税额与收益的比重.根据这一方法计算的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的所得税)在60%左右。过重的税负,已严重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竞争力的提高。

  2.营业税计税规定不当造成税负过重。目前金融企业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金额征税,而不是按净额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新增的价值额征税,造成金融企业服务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能得到扣除。结果金融企业一方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额,又要负担较高的营业税。由于金融企业营业税按全额征税,造成一些并不构成企业收入的代收费用,如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的过户费、开户费等,也被计入营业额而计征营业税,加重了企业负担。

  3.所得税税负偏高。我国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最高税率为33%。这一水平明显偏高,和世界各国所得税发展趋势不相一致。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税制普遍按照“低税率、宽税基、少优惠、严征管”的趋势发展,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逐步下降;和周边国家和地区所得税税率水平也不相适应,周边各国及地区所得税税率水平大多在25%上下。我国企业所得税税负过重,必然影响金融业的竞争力提高。

  税负不公

  当前,中外金融企业分别适用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于内外税制不统一,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造成企业所得税税负严重不公平。

  1.税率不同。虽然税法规定最高税率都是33%,但不少外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及低税率优惠。如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人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大部分中资金融企业一般都适用33%税率

  2.税基不同。内资金融企业比外资金融企业扣除项目少且严格。外资金融企业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职工福利费、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利息支出、坏账损失、固定资产折旧、佣金等方面的扣除规定相对于内资金融企业相对要宽松,一般可据实列支,而内资金融企业有许多扣除项目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扣除,超过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税收优惠政策不同。外资金融企业可以享受地区性税收优惠,内资企业则没有。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符合规定,可以享受退还已缴纳所得税的优惠规定。而内资金融企业不适用于此规定。

  由于内外所得税制不一,造成内资金融企业税负明显高于外资金融企业,已严重地造成了税负不公的状况.影响了内资金融企业的竞争力的提高。

  4.其他方面。如内资金融企业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则不需负担。又如:从表面上看,内外资金融企业营业税税负是一样的,其实内外资金融企业在转贷业务上的税收规定不同,内资银行的经营业务以人民币贷款为主,主要业务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全额计征营业税,而外资银行的经营业务以外汇转贷为主,主要业务按照利息收入差额计征营业税,同样存在税负不公。

  税制不规范

  1.从营业税制看。对新兴金融业务的税收扶持政策,例如,离岸金融业务是外向型为主的国家和地区为拓展国际贸易,从境外吸收存款或向境外贷款。由于该业务风险大,各国在税收政策上一般都予以扶持,但我国对这一新型金融业务几乎没有税收优惠的规定,影响了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2.从个人所得税制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的储蓄存款利息和对从事证券(不包括国债)投资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证券转让所得则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现行印花税规定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基金、企业债券、国债等交易不征收印花税,结果造成投资行为、收益有些征税有些不征税的现象,明显有悖于公平原则,扭曲投资流向,影响资本配置效率。

  3.税制设计覆盖面偏窄

  (1)金融机构往来没有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随着我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增多。金融机构往来由四部分构成:一是金融机构存放央行的准备金及央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等;二是同一银行系统内的联行往来;三是银行同业之间的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结算占用资金;四是银行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各金融机构对往来资金均按规定或相互约定的利率计息,由于没有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就为金融机构避税提供了空间。

  (2)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政策尚不完善。一是实际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业务不能享受正常投资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如投资抵免政策);二是在回租业务过程中存在相关交易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如不动产回租会涉及征收两次营业税);三是金融信托税收制度目前基本空白。我国信托法已经于2001年颁布实施,但和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制度尚无建立,影响了信托业的正常发展。

  税制建设滞后

  国际金融市场最显著、最主要的特征之一便是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金融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表现为税务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应税收人确认和税收监督无力或滞后,阻碍了金融创新业务的发展。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信贷的衍生物,是指这种特定的交易方式所形成的一系列合约,具有杠杆性、融资性、虚拟性等特点。主要包括:1.远期合约:指合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日期按照固定价格交换金融资产的合约,主要有远期利率协议、远期外汇合约、远期股票合约。2。期货合约:是买卖双方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以公开竟价的形式达成的,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交割标准数量特定金融工具的协议。主要包括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3。期权合约:是合约双方按约定价格,在约定日期内就是否买卖某种金融工具所达成的契约.包括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4.互换合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按共同商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换一定支付款项的金融交易,主要有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

  金融衍生品交易是非常有效的避险保值及投机套利的工具,促进金融市场的新发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其显著特点虚拟性,这些合约产生是以转移风险为目的,它们所订立的交易不是在未来某一时刻发生,就是已经发生但仍是实际现金流尚未产生的交易,即使出现了实际的资金交付,也会由于金融衍生品翻新速度快的特点,使所得收入界限模糊.按照传统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已很难确认其收入。同时金融衍生品由于其应用的广泛性,工具的多样性,参与者的复杂性和运用方式的灵活性,很难用传统的方式来认定所得的性质和金额。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征税规定还仅限于在期货和股票期权方面,对其他金融衍生品没有征税规定,表现为税制建设滞后、税收政策缺乏,实践中造成税制不规范、税负不公平。

政策建议

  降低税负

  1.减低营业税税负。为了减轻金融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中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应进一步降低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使其同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税率一致。如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地区财政影响,可采取逐步降低的措施。

  2.按净收入征收营业税。即将按照营业额全额计征营业税改为对所有的货款业务按照利差净额征税。同时,允许金融业征税时,允许将代收费用直接冲减相关费用支出。

  3.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征收营业税。它有利于维护税收政策的统一性,提高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又有利于有效防止偷逃税款的漏洞,也有利于内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公平。

  4.调整金融租赁业务营业税政策。建议将具有投资性质的融资租赁视同于固定资产投资,享受投资免税优惠政策;对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时,应取消对本币融资的歧视,对于回租业务,应针对其业务特点调整税收政策,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5.建立健全对信托业务征税的制度。信托税制应按照不单设税种,谁受益(谁发生应税行为)谁承担纳税义务,税不重征,便于征管来设计。在设计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方面.按照信托当事人的性质及涉及信托业务的内容和在信托各环节的收入等情况分别征收相应的税种。

  6.在适当时机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当前一种观点就是将金融业从征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认为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公平税负,有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在实际税务处理有诸多困难,由于金融业提供的业务服务多、业务服务的性质又大多不同逐笔核实操作上很困难,成本也大。因此征收增值税要求税收征管水平在相当的基础上才能推行。为了金融业的发展,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对我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是长远之计,在条件时机成熟时应推行。

  统一税制

  1.统一企业所得税制。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各种限制将逐步放开,如果继续实施向外资金融机构倾斜的税收政策,必然造成内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不平等待遇,导致税负不公,阻碍内资金融企业发展的后果。因此要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统一税率,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为宜。统一税基,对各个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的处理方法作统一规定,取消不合理的税前扣除限制,调整制定合理的扣除项目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逐步取消外资金融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将内资与外资划分优惠对象的方式改为按银行不同业务实行优惠的政策,将直接的税收减免优惠改为间接优惠方式。

  2.统一内外资金融企业缴纳的财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同时,对外资金融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这样才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优化税制,加强征管

  1.对金融衍生品征税。根据国际惯例,各国对金融衍生品征税概括一般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不单设税种;(2)一般在发行、交易、收益三个环节分别征收的复合税制;(3)根据金融衍生品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征税;(4)没有特殊规定就用一般税收规定。因此我国可以在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中设立金融衍生品征税税目。根据已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金融衍生晶的形式特点,研究确定具体的征税对象、征税环节和适用税种税目、计算依据、税率和计征方式等。(见表一)在税负水平设计上,考虑我国金融衍生品尚处在起步阶段,不宜过高。对一些新兴业务,鼓励发展的业务采取低税、免税的政策。

  2.二级市场开征证券交易税取代印花税

  为了使我国对证券交易课征的税种名称更准确、规则更为规范,并改变征收面窄,税源流失严重的现象,应该取消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二级市场交易行为以证券交易税取而代之,这样才做到名副其实。证券交易税在设置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应包括股票、债券和投资基金等在内的上市交易的一切证券品种,并覆盖资本市场各分类市场的交易,包括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场外交易等。<2)以证券转让的实际金额为基点的单向征税制度,以证券交易的卖方为纳税人,有利于鼓励长期投资,抑制投机行为。(3)设计税率时考虑证券投资风险和实际收益水平,按不同的证券品种和交易方式设置差别税率。(4)征收管理。证券交易税实行交易所代扣代缴,并建议划分为中央税。

  3.选择适当时机开征资本利得税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对资本利得税,会产生“投资锁定”效应和影响证券市场的规模的“收入效应”,及影响证券持有期的“替代效应”。因此,征收资本利得税将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交易的活跃程度,又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转让有价证券的资本利得进行课税,以抑制证券的过度投机行为。所以,开征资本利得税是我国证券税制构建的长远趋势。但是,资本利得税的形成对国家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税收体制基础有更高的要求。目前,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还比较短,投资者的心理承受能力脆弱,市场还有诸多不规范甚至违规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水平和基础还较低等因素,暂不具有开征的条件,时机尚不成熟。但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人们的投资理念日趋理性化和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选择适当时机开征资本利得税是必然的。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又可以防止股利资本化出现的套利避税现象。开征资本利得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坚持轻税原则(2)坚持普遍征收的原则(3)坚持鼓励中长期投资原则(4)坚持资本损失在资本收益中抵扣原则(5)坚持资本利得进行指数化处理原则。遵循以上原则设计的资本利得税,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4.加强税收征管。在调整金融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税制,使金融税制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银行的发展,实现了交易无纸化,是银行业务的进步.但也为税收工作带来了新的要求,要求金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系统要加强建设,才能防止国家金融税收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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