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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补差指的是食盐是按盐税的全额计征的,与减、免税盐的税额之间有一定的差额。当减免税盐经税务机关批准改变用途后,其适用盐税税额高于原来缴纳的盐税税额的,应计算补征盐税的差额税款,税收上称为“盐税补差”。
新用途盐的适用税额减去原用途盐的适用税额,再乘以批准改变用途盐的数量,即为应补征的盐税差额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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