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发票指该项劳务是属于征收营业税而开具的发票。
现行的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有两种情形:一是地税机关内部代开发票,包括“统一代开发票”和“建筑业代开发票”;二是纳税人自己直接到税务部门领取的定额或者手工发票。
营业税发票:指该项劳务是属于征收营业税而开具的发票,如会议费、餐饮费、建筑劳务发票,属于营业税发票的一种。
“营业税发票”一说是纳税人对应“增值税发票”的称谓自行给的一个定义,其实营业税发票就是指的在地方税务局领取的发票,因为这些发票都是要缴纳营业税的。在地方税务局内部没有这种说法。
现行的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有两种情形:一是地税机关内部代开发票,包括“统一代开发票”和“建筑业代开发票”,就是纳税人在发生应税劳务去地方税务局基层单位,由地税代开发票,同时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基金;二是纳税人自己直接到税务部门领取的定额或者手工发票,但是地税部门已经开始实施纳税人在线开具发票,按月申报缴纳,手工发票逐步退出。
增值税发票:指该项商品或应征增值税劳务而开具的发票,如购买电脑、办公用品、汽车及电脑维修等发票。
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属于两大流转税,每一项业务应根据具体业务来判断是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导致开具的发票有不同。
上海市属于试点区,首先在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执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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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