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转移税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物业转移税(Property Transfer Tax) 是澳门对物业买卖转移的征税。缴纳此种税是构成物业所有权转移的重要前提条件,不清缴此税,正式买卖转名不予进行。

历史沿革

  物业转移税(Property Transfer Tax) ,最早颁布于1901年,后经多次修订,最后一次经第13/88/M号法律修订,并沿用至今。

适用对象

  澳门物业转移税的课征对象是位于澳门地区的不动产的有偿转让。在缔结契约转让不动产时,纳税人为不动产的受让人;在交换、拍卖与司法裁定转让中,物业转移税由各参与方分担。物业转移税的税率视不动产所在地段而异。

税率

  物业转移税的税率有两种,位于澳门市政厅管辖范围之内的适用6%的税率;位于海岛市政厅管辖范围之内的税率为4%。另外,为鼓励购买新物业,凡在房屋税免缴期内买卖转名缴纳物业转移税可获2%税率减免优待,亦即澳门市区为4%,海岛市区为2%,而房屋税免缴期在澳门市区为4年,海岛市区为6年。物业转移税加征5%的凭单印花税,按实缴物业转移税金额计算。

减免

  征税减免:新建楼宇如购买者属自用性质,楼价中有4万元的应纳税款可获减半税率优惠;新建楼宇在免征物业税期间,其物业转移税也可获减半税率优惠,但上述楼宇如在2年内转售,卖方业主须补缴已享受优惠的税款;兴建的房屋和楼宇,在首次买卖时免征物业转移税。在物业买卖成交时,先由买卖双方共同申报物业成交价值,财政司可在25年内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征税减免:新建楼宇如购买者属自用性质稽征机关按申报价值即时课征税款。税款入库后,由稽征机关进行价值重估,如重估值高于申报值,要按差额补缴税款;如重估值低于申报值,则不能退回多纳部分。纳税后双方持税单方可到立契官公署办理买卖合约及到物业登记局办理转名手续。

缴税规则

  物业转移印花税

  1.生人之间的物业转移应纳3%印花税, 中间转手纳0.5% 。

  2.买入人负责税项。

  3. 定金超过一万元也要纳税。

  4. 以物业偿还债项。

  5. 以物业入股公司。

  6.不可撤消之授权书。

  7. 赠送需登记之资产(如:房屋、汽车、公司股份、船舶等等)超过五万元,需要纳税。

  8. 物业转移印花税一经缴纳不得退回,除非有法院判决书。

  9. 少于五百元无退税。

  10.物业交换,双方都要纳税

  1 1.购买公司股份或入股后即控制股权超过80% ,而该公司拥有物业,该股东要按比例纳税。

  12.两夫妇视为一股东。

  13. 税局以纳税人申报价或房屋登记册内之价格计算印花税(以价高者为标准)。

  14. 如税局认为所申报价或房屋登记册内之价格都低于市场价,可发给估价委员会作估价。(重估价值与申报价值不超过5%需纳5%行政费)

  15. 三十天内要纳税。

  对某些重要文件或交易的价值之税率如下:

  ①公司注册资本

  一百万元以下 千分之四

  一百万元以上至五百万元 千分之三

  五百万元以上至一千万元 千分之二

  一千万元以上 千分之一

  ②公共合约

  可动及固定资产的出售 百分之三

  以无偿方式移转澳门币五万元以上的资产 百分之五

  股份之移转 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货物的供应 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

  ③保费及额外保费 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

  ④银行收取之利息及佣金 百分之一

  ⑤所得补充税、职业税、营业税及房屋税之附加税 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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