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税收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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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土地税收指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固定地、无偿地、强制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具体来说土地税收是以土地或者土地改良物的财产价值或财产收益或自然增值为征税对象。

特点

  1、土地税收是税收中最悠久的税种。在古代,最主要的生产事业就是利用土地进行农业耕种,税收首先在农地上产生,由于工商业还没有发展起来,有收入能成为税收对象的几乎只有农业

  2、土地税收以土地制度为基础。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因土地制度不同,土地税收的性质、征收方式和办法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土地税的本质是财产税、收益税或者所得税。因此,土地税的征收往往以宗地价格为依据,或者以能反映土地价值大小的其他标准为依据。

  3、土地税税源稳定。由于土地具有位置的固定性和永续利用的特性,因此,土地作为征税客体,税源比较稳定。

  4、土地税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转嫁。许多生产用地,如矿业用地、农业用地、工商业用地以及用于房屋出租的地基等,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将所负担的土地税转嫁给他人。转嫁的多少,取决于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环境和地主所运用的转嫁手段。

功能

  1、防止地价上涨过快,抑制土地投机。地价上涨过快的基本原因是土地供不应求。土地税收政策应当以抑制土地需求、增加土地供给为目标。但对不同的用地需求应当区别对待。

  2、引导土地利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税收是一种经济杠杆,通过土地税收政策的变化,可以实现引导土地利用方向的目的。对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向确定不同的税率,征税的压力会促使土地经营者调整土地利用方向。而征收荒地税和空地税会驱使土地占用者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

  3、调节土地收益分配,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在征收土地税收的过程中实行差别税率,可以将一些地区或部门较高的级差地租收归国家,然后再以各种形式(扶贫、贷款、投资等)分配给需要特别支持的地区或者部门,以促进国民经济各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平衡协调发展。

  4、保障财政收入,筹集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土地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土地税收作为一种良好的稳定税源,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土地税收的征管,中国历来所进行的大规模的地籍调查,基本上都是以征收土地税服务的。

分类

  1、财产税式的土地税

  (1)从量式土地税 ①按土地面积征收;②按土地面积结合土地等级征税

  (2)从价式土地税

  2、所得税式土地税

  (1)按总收益征税

  (2)按纯收益征税

  (3)按估定收益征税

  (4)按租赁价格征税

现行税制

  目前我国直接将房产和地产做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包括: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等,共有14种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属于国家集体所有,都是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是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有的土地面积,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主要意义是:有利于抑制房地产投机,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完善税制。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我国境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益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的行为,不包括继承、赠与等没有取得收入的房地产转让行为。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房产税

  属于财产税,是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房产为课税对象,按照房屋计税价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与人征收的一种税。

  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人;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房地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一是按房产原值减除10%-20%后的余额计征,税率为1.2%;二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计征,税率为12%。

  耕地占用税

  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007年12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废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契税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议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之后,契税法律制度不断修订和调整。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28日,财政部印发《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陆续发布了一些有关契税的规定、办法,这些构成了我国契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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