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奖金总额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全年发放的奖金总额,扣除核定的免税限额 (企业单位为四个半月标准工资总额) ,以及按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免税奖金额后的余额。应纳税奖金总额是奖金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奖金总额乘适用税率减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系数乘月标准工资总额之积),即为应纳奖金税额。 “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国家对企业奖金发放的一项基本政策。即对企业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税利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允许其相应增加奖金发放,而不加数额限制; 但对没有完成国家计划、税利减少的企业,不保奖金发放基数,而规定其减发或停发奖金,直至扣发部分工资。
随着经济的发展,贯彻这项政策,有利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增产节约、增收节支,在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企业职工的生活水平。但贯彻这项政策,国家在宏观上如对企业的奖金发放不加调节与引导,有可能出现发放奖金过多,甚至滥发奖金的现象,导致消费基金失控,给整个经济生活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国家在实行这项政策的同时,又对企业立法开征了奖金税,借以加强宏观调节与引导,约束企业合理发放奖金,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