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登记费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商业登记费这是对在香港经营商业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费。凡在香港经营的商业(包括按公司条例组成的公司及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的外国公司)都必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在开始营业后的1个月内前往税务局下辖的商业登记处办理商业登记并按年缴纳登记费。

  现行的《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于1997年实施。

纳费主体

  从事任何行业团体的个人或商号,须办理商业登记并缴费。

商业登记费额

  从1985年4月1日起缴纳登记费由以往的350港元增加到500港元。另缴纳附加税100港元,这是为设立破产欠薪保障基金而征收的。在1999年4月1日或该日后登记,如果没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6(5C)项作出选择,则登记费为2000港元,如有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6(5C)条作出选择,则为5200港元(由1999年第90号法律公告及1999年第44号第28条增补)。

豁免

  现行的《商业登记条例》第16条规定,任何属于公共性质的慈善、宗教或教育机构,可以自其生意或业务的任何利润,仅作本身的慈善、宗教或教育用途,并无在香港以外地方大量花费;以及上述生意或业务是在确实贯彻该机构的明订宗旨下经营的,或与上述生意或业务相关的工作主要是由设立该机构所惠及的人进行的,可以获得豁免。

  下列情况可获商业登记费的豁免:

  1.一般买卖营业,平均营业总额每月不超过1500港元;

  2.服务性行业,平均营业或收入总额每月不超过450港元。

  上述两种情况,虽然不必缴付登记费,但有关人土或商号欲须申请领取商业登记证之后1个月内,向税务局局长提出豁免登记费的申请。经批准后,才获发免费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则须重新申请。

税务缴纳

  可用支票、汇票、本票或邮汇(必须注明支付“香港政府”及加利线),将此需缴交的商业登记费寄交税务局。此外,也可往税务局商业登记处的港九或新界办事处以现金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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