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首次登记税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汽车首次登记税指香港地区对新购进使用的汽车征收的一种税。以汽车所有者为纳税人,按汽车的价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50%,实行一次征收。另外,还要根据汽车的容量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人是购买汽车的人,以汽车的价值为计税依据。

概述

  1961年6月24日香港实施了《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根据现行的《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第330章)规定,经营进口供本港使用的汽车的人士,包括进口汽车供其本人或分销商出售,须在开业30天内注册为进口商。凡经营出售供本港使用的汽车的人土,不论是供其本人或其他分销商出售,须在开业30天内注册为分销商。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为该条例所规定的缴纳汽车首次登记税的车主。

征税范围

  对行驶在香港的车辆、电单车、三轮车、货客两用车的价值为征税范围。汽车价值的计算可根据下列情况进行:

  1.凡属运抵香港的新车,就车的状况必要作初次登记的,照进口商所付的车价连同运费、保险费计算;

  2.凡属运抵香港的新车而车的状况并不如上述情况的,则就其车价连同所有材料与工作费并人计算;

  3.凡非新车的汽车运抵香港,照进口商但新车运人所付车价连同运费、保险费,并作适当的损耗扣除后计算;

  4.凡更换车主和用途,按适当扣除损耗后的价值计算。

税率

  对在香港作初次登记的各种汽车,除依其他法例规定应纳税费之外,须按照汽车价值就该条例所列车的类别规定百分率缴纳税率。凡在该条例施行后,任何汽车在初次登记时如以任何原因未纳此项税费,后因该车易主或另易用途,一如汽车在初次登记时应要纳入此种税的,应于此项情事发生照章纳税。

  车辆税是向汽车(首次登记税)条例附表所列的若干类型汽车征收的首次登记税,这些汽车包括私家车、电单车、机动三轮车、货车、的士、巴土、小型巴士及特别用途车辆。税率为车价的某一百分率,下述附表所列的不同汽车类型有不同的征税率。不同类别的汽车税率不同。

  1.私家车

  最初的15万港元,税率为35%;

  其次的15万港元,税率为65%;

  其次的20万港元,税率为85%;

  余额,税率为100%。

  2.的土、公共小巴及私家小巴,税率为3.7%。

  但是,公共巴士,专供作与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经营公共巴土服务有关用途的巴士,或专供作与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在该条例所界定的西北运输服务范围内经营公共巴士服务有关用途的巴土除外。

  私家巴士,但专供作与为了根据《公共巴土服务条例》(第230章)经营公共巴士服务而训练司机有关用途的巴士,或专供作与为了根据《九广铁路公司条例》(第372章)在西北铁路服务范围内经营公共巴土服务而训练司机有关用途的巴士除外。

  3.电单车和机动三轮车,税率为35%。

  4.客货车以外的货车

  许可车辆总重不超过1.9公吨的客货车,税率为15%;

  最初的15万港元,税率为35%;

  其次的15万港元,税率为65%;

  余额,税率为85%。

  许可车辆总重超过1.9公吨的客货车,税率为17%。

  5.特别用途车辆,税率为3.7%。

退税

  任何被带进香港而留在香港的总期间不超过3个月的汽车,若以已经永久运离香港为理由而取消登记,署长须于接获申请后,据此作出核证,而就该辆汽车已缴付的税款(如有的话),亦须予以退还。

  其中,对于任何已根据第(1)款获退还税款的汽车,如被带回香港,该辆汽车的再次登记须当作为该辆汽车的首次登记。行政长官可将已缴付的首次登记税全部或部分退还(由1994年第43号第5条增补。由1999年第12号第3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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