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扣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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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批发扣税指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单位,根据税法规定,向购货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购货人在零售环节应纳的营业税。

  为了加强源泉控制,堵塞偷漏税漏洞,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凡向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企业和经税务机关核准的个体商品批发业户、国营工业企业以及乡镇企业购进货物的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包括电汇、信汇、邮汇等各种可以直接提取现金的票据)进货的各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其应纳的零售环节营业税(属临时经营的为临时经营营业税),由供货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意义

  “批发扣税”这一个体税收征管办法为国家提供了大量的税收,大幅度减少了个体经济税收的流失。

内容

  扣缴对象是:①城乡个体商贩;②以现金或现金支票(包括电汇、信汇、邮汇等各种可以直接提取现金的票据)购进商品的各种经济形式的商业企业

  扣缴义务人是:①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企业。②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③外商投资企业。扣缴义务人不扣或少扣税款,应负责补缴。串通舞弊或扣而不缴,侵吞税款的,作偷税处理。补缴的税款和罚款必须在企业的自有资金中支付,也不得提取手续费。扣缴义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如不履行扣缴义务,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指使、授意、怂恿偷漏税款者,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扣或少扣的税款,除由外商投资企业补缴外,还处于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正确履行扣缴义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可按扣缴税款总额提取1—3%手续费发给扣缴企业。

  扣缴税款计税依据是商品的零售价格。国家没有规定零售价格的商品,以商品的批发价加批零差价为计税依据。商品的批零差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lo一20%的幅度内确定。由于商品价格逐步放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一般都直接规定以扣缴义务人实际供货价格加l0一20%的差价为计税依据。

  扣缴税款的适用税率适用两种情况:①对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商贩和规定应扣税的商业企业,适用“商品零售”税目的税率。②对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商品零售”税目的税率。②对从事临时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适用“临时经营”税目的税率

  对扣税对象进货时已扣缴的税款,固定工商业户可以凭已扣税凭证,从每月应纳税款总额中扣抵,但不复办理退税。已扣税凭证必须是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

历史

  1982年2月25日,兴义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批发扣税”办法,自4月1日起正式执行。1983年7月,滇、桂、黔三省(区)六地州市关于批发环节扣缴零售税的协作会议在兴义召开,会后“批发扣税”征管办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曲靖地区,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六盘水市逐步得到推广。1983年9月10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1983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批发环节代扣零售税的决定。至此,该办法在全国推广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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