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税 编辑词条
关联知识

概述

  二氧化碳税最早由英国经济学家阿瑟·皮苟(Arthur Cecil Pious)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二氧化碳税可以通过对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产品的含碳量进行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这一主要温室气体的排放。

主要特性

  二氧化碳税是与全球气候变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特性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1)二氧化碳税的实质是为了保护全球温度这一公共产品,而对二氧化碳这一温室气体所开征的一项税负,目的是使排放二氧化碳的生产过程和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

  (2)二氧化碳税是一种间接税,是在生产或者消费的过程中征收的。而且二氧化碳税具有固定税率,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副作用相对较小。

  (3)二氧化碳税是一种调节税。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完成工业化进程,可供给的廉价燃料也在逐步减少。环境税制相对成熟的发达国家都将二氧化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因为二氧化碳税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4)二氧化碳税影响广泛而深远。征收二氧化碳税涉及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诸多方面,影响远比一般特许权税(如烟草专卖税)更加广泛深远。实施国在征收过程中,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率、环境效果,还要考虑到社会效益、国际竞争力等问题,从而根据商品的收入弹性、收入替代效应,慎重选择征税品种和税率

发展趋势

  气候与税制

  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变化的共同影响,全球气候正经历一场以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显著变化。人类活动通过改变地球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气溶胶(气体中的悬浮微粒,如烟、雾等)以及阴暗度来引起气候变化。其中,产生最大影响的活动是化石燃料燃烧,关键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就是通过这一途径被释放到大气中。这些气体聚积在大气中,引起大气浓度的与时俱增,进而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国际社会和科学界已对全球变暖高度关注,采取各项措施应对这一趋势。

  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1972年就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原则,从而引发了世界税制绿化浪潮,并为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内的绿色税制的实施确立了基础。2世纪7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以及欧洲多国纷纷推行二氧化碳税政策,并结合已有税制的结构调整,取得了十分明显的延缓全球变暖与保护环境的环境效果。1992年6月通过的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也要求名国政府加强财政以及经济政策的补充性作用,把环境费用纳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过程。

  除了以环境为出发点外,绿色税制的运用,更对国家经济与民生有整体的影响。因此,在税制绿化改革的背景下,二氧化碳税的运用正获得越来越多的支持,这也反映了国际环境经济手段和税收结构的最新发展。

  在全球变暖这一背景下,瑞典等发达国家已经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虽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方面同样面临巨大压力,开征二氧化碳税是实现有效节能减排以及优化能源结构的一个重要选择。在二氧化碳税制设计上,应该根据国情设计可行性方案,完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与污染源监测技术,建~3-/2-众基础,加强第三部门的政策推动作用。

  国外发展现状

  法国政府日前(2013年8月25日)宣布将要实施的“气候—能源税”在很多人看来就是2009年曾遭宪法委员会弹劾的二氧化碳排放税的一个翻版。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已开始设立了二氧化碳排放税。

  芬兰是这方面的先锋:它早在1990年就推出了二氧化碳附加税。多年间,这一税种的税率由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12欧元增加到了如今的20欧元。去年,它为芬兰政府带来了近40亿欧元的收入。总体上看,所有的化石能源都将被征收二氧化碳附加税,但用于发电的化石能源征税比例最低。

  瑞典于1991年开始对化石能源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但生物燃料以及泥煤可享受免税。它的征收税率由最早的每吨二氧化碳25欧元增加到了如今的每吨120欧元。正是在它的作用下,瑞典个人和集体供暖由过去的主要依赖重油变成以生物燃料为主。

  爱尔兰的二氧化碳排放税是2010年开始实施的。最初,它所针对的只有石油产品(汽油、重油、煤油和液化气)和天然气,但政府决定从今年起扩展至煤炭和泥煤等领域。自设立以来,它已经为政府带来了10亿欧元的收入。

  丹麦、挪威和瑞士也都设立了二氧化碳排放税。此外,一些欧洲国家的化石能源税也可以被列入碳排放税的范畴。

  产煤大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几乎居全球之冠的澳大利亚也于去年开始实施了极具争议、极不得人心的二氧化碳排放税。现任总理陆克文今年7月曾表示,将在明年取消这一税种,并用碳排放交易机制将其取代。

  最后,加拿大一些省以及美国的一些地方政府也实施了二氧化碳排放税。

  实证分析

  瑞典二氧化碳税制实证分析

  (一)瑞典二氧化碳税制简介

  瑞典与其北欧邻国一起,是欧盟第一批在环境保护领域发展和实施经济手段的国家,在环境保护中广泛运用了环境税、费和其它众多的经济手段。根据OECD 24年对其成员国做出的评估,瑞典实行了约7项以市场为基础的手段,是在环境保护方面运用最多经济手段的国家。

  瑞典于1991年开征二氧化碳税,征税范围是所有种类的燃料油,该税是对现行能源税的补充。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能源税率降低了5%。从那之后,能源税体系几经变革,但是不变的是对于工业和电力产品的税率一直低于其它部门。目前,工业消费者不支付能源税,二氧化碳税也只需支付一半。电力产品不需要交纳任何能源税和二氧化碳税。瑞典目前二氧化碳税率为.36瑞典克朗/千克CO2(合15美元/吨CO2)。征收二氧化碳税最显著的效果是有机物在瑞典直接供暖系统中的大量应用,如今瑞典约5%的供暖系统利用生物燃料等作为热能供给,而不再是用煤炭和石油来提供热能。

  瑞典能源税体系于1991年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能源税体系以二氧化碳税和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为基础,而且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不与燃料的含碳成分挂钩。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一般能源税率下降了5%。为了避免对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工业部门的税率低于私人家庭,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进一步给予减免。目前瑞典对于化石燃料,尤其是对汽油征收的二氧化碳税非常高。

  (二)瑞典征收二氧化碳税对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

  根据德国著名环境组织Germanwach的统计资料表明,瑞典于26年和27年两次荣登“拯救地球国家名单”榜首,成为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行动中最有成效的国家。

  27年9月,瑞典政府的统计表明将近9%的减排效果归功于税收体系改革。瑞典环境部部长An—dreas Algren称,如果没有征收二氧化碳税,国内的排放量将比现在高出2%。因为二氧化碳税的征收使得污染的成本升高,从而使全国都开始关注环保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征收二氧化碳税是减排最有效的途径,而且基本不会影响到良好的经济增长势头。在199~26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9%,远远超过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减排目标。与此同时,瑞典的经济保持了44%的固定价格增长。

必要性

  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二氧化碳税是国际大势所趋

  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其第四次评估报告的结论,近5年的全球气候变暖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大量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CH4)等温室气体的增温效应造成的。如今二氧化碳减排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到27年底,国际社会已经制定了雄心勃勃的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一个总的共识是“8—2”原则,即在2年内力争把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8%。继欧盟成员国成功运用税收手段抑制二氧化碳排放量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也纷纷响应应对全球变暖的号召,开始酝酿制定二氧化碳税制。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主要的国际性议程,迅速和积极地减排将降低调整环境适应的代价。

  但要达到“8-2”目标,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大国也肩负着巨大的减排压力。在27年国际能源机构(IEA)发布的最新《全球能源展望》中,预测23年世界能源需求将增长5%,其中4%是由中国和印度拉动的。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上特别强调,在气候变化的情况下,未来2年预期的经济发展和增长的能源需求,特别需要发展中国家采取紧急行动以减缓气候变化的趋势。转贴于 看准网 http://www.kanzhun.com

  (二)开征二氧化碳税是国家政策所向

  近百年内中国年平均气温升高了.5~.8℃,已经略高于同期全球增温的平均值。从1986~27年,中国已经连续经历了22个全国性暖冬。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也指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是中国适应全球变暖的当务之急。

  26年,中国政府的“十一五”规划确立了节能减排工作的硬性指标:到21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27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我国政府承诺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保实现21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5年降低2%左右这一约束性目标。27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明确要制定和完善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研究开征包括二氧化碳税在内的环境税。27年11月,由财政部科研所孙钢研究员和许文博士完成的研究报告中提出的三种环境税可选方案中指出,二氧化碳税可以作为一种污染物排放税在中国适时开征。”在环境规划院课题组提出的独立环境税实施方案中,可供选择的税种包括:重要资源税、汽车污染税、能源消费税、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和废水排放税。28年11月5日,由环保部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和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社会战略专业委员会发布,中科院首席科学家牛文元教授牵头组织撰写的《中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报告发布,建议积极运用政策手段开征碳税,促使企业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显然,随着中国政府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的落实和环境税制改革的推进,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久国策,需要开征二氧化碳税这一新税种来完善税收制度的环保功能,提高污染环境行为的税收负担。这也是树立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的环境保护立场和建设和谐世界的外交政策主张的一个契机。

  (三)开征二氧化碳税有助于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

  众所周知,中国的一次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由此可见,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高是由我国的能源结构特征决定的。

  由于煤炭消费比重较大,就造成了我国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也相对较高。根据世界银行年刊《27绿色年鉴》中对198~24年世界主要温室气体排放国化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量的统计数据,24年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为61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5.7亿吨。2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已占世界总量的16%,仅次于美国。

  现阶段,我国燃油的需求价格弹性处于较高水平,及时研究设计开征碳税将十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从而避免进一步依赖于煤炭这样的化石燃料消费。海外经验表明,二氧化碳税的开征可以有效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瑞典自1991年开征二氧化碳税之后,由于二氧化碳税的征收导致燃料油和生物燃料的价格产生差异,国家的区域供热部门和许多企业为了追求生产成本最小化,对生物燃料的应用大为增加。在1991~1995年间,生物燃料在瑞典区域供暖系统中所占的比重从25%增长到了42%。目前,生物燃料、泥炭等提供了瑞典区域供热体系中能源供应的5%以上。

  因此,中国如果能够及时开征二氧化碳税,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能耗产业和技术,避免社会经济滑向不可持续的深渊。

  (四)开征二氧化碳税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氧化碳税是一种间接税,具有固定的税率而且不会改变分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相对较小。这一点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而且,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确定排放限额以及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在国家或者区域的层面实施碳税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如果中国开征二氧化碳税,这部分税收收入还将为我国财政收入做出巨大贡献。

  全球气候变暖对中国来说远远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气候问题和环境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带来十分严峻的挑战,在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已显得尤为紧迫。开征二氧化碳税对于在全社会增强节能减排意识,提高企业、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认识水平,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不断提升气候、生态、环境保护的层次和水平都有着重要意义;既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政府、公众和科学界的共同愿望。

实施方案

  征税方式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研究报告对碳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国内的专家认为,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财政部有关专家表示,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据了解,每消耗1吨原煤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约为1.9吨,消耗1吨原油(77.23,0.43,0.56%)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约为3吨。为此,财政部有关课题组建议,中国的碳税最终应该根据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的消耗量来征收。碳税在起步的时候,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10元,征收年限可设定在2012年;到2020年,碳税的税率可提高到40元/吨。 而环保部规划院课题组则建议,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20元,到2020年可以征收50元/吨。具体而言,煤炭(每吨)、石油(每吨)、天然气(每立方米)分别征收11、17、12元的碳税。

  对于征收碳税,钢铁企业德龙控股董事局主席丁立国表示,低碳发展是大势所趋,钢铁等行业需要通过技术创新转移税负成本。但中国企业的税负有点偏高,希望政府在出台碳税时,能统筹考虑企业的负担。 国家发改委能源所研究员姜克隽对此表示,“对企业来说,税首先肯定是大棒,征收碳税,像钢铁这样的高耗能高碳行业确实会受到负面影响。但在研究碳税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不增加企业总的税负,让碳税更多充当胡萝卜的作用。”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称,根据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我国碳税税收优惠进行设计。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但是,能源密集型行业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有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一定标准的二氧化碳减排或提高能效的相关协议,作出在节能降耗方面的努力。

  另外,对于积极采用技术减排和回收二氧化碳,例如实行C C S(碳捕获和储存)技术,并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给予减免税优惠。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收入归属

  对于碳税的归属,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的专家称,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地方税、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一般而言,根据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标准,地方税应该是具有非流动性且分布较均匀、不具有再分配和宏观调控性质、税负难以转嫁性质的税种。而碳税对整个宏观经济、产业的发展产生影响,还涉及一个国际协调的问题。 从这个角度看,碳税不宜作为地方税,作为中央税更为合适。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为7∶3。

  世界资源研究所(W R I)中国首席代表邹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理论上说,谁污染就对谁征税,专款专用,可以用于搞研发投资,可以补贴新能源企业。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这成为欧洲一些国家的主要做法。

  中信产业基金董事长刘乐飞介绍说,欧洲美国新能源低碳项目之所以能这么成功的运行和发展,主要原因是它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比如说建一个太阳能电站,政府则给企业什么样的补贴,以保证企业有较好的回报。建设太阳能电站在德国投资回报率接近10%,东欧的一些国家投资回报能达到15%左右,这样的投资回报带动了很多机构建设太阳能电站“所以只有政府的政策,包括政府的补贴,能够真正明确了之后,我想才能够带动低碳经济发展。”刘乐飞表示。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称,由中央财政集中碳税收入用于支持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新能源技术开发以及其他节能事业的发展。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 从强化我国财政管理的角度出发,碳税的收入也有必要纳入预算管理,与其他税收收入统一进行使用和管理。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尚低,节能减排方面所需的资金不足,因此,财政有必要合理地利用碳税收入,加大在节能环保方面的支出。 研究报告表示,碳税收入应该采用以下使用内容和方式:一是用于重点行业的退税优惠和对低收入群体的补助等方面;二是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专门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效率、研究节能新技术、新能源技术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实施植树造林等增汇工程项目以及加强有关的科学研究与管理,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三是在具体使用方式上,应该更多地采用财政贴息等间接优惠方式,而较少采用直接补贴的方式,更好地发挥碳税的作用。

社会评价

  国内的专家认为,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注意事项

  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依据国情设计二氧化碳税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环境税的税种设计要反映当前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具体讲,就是要有利于促进“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目标的实现。目前我国环保措施主要是以收取各项费用为主,征税为辅,并且这些少量的税收措施还是零散地存在于资源税、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规定中,很难发挥遏制并减少环境污染的合力作用。

  相关研究表明,虽然开征二氧化碳税能够显著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但是也会对我国经济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因此,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制约,目前还未开征二氧化碳税。中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水平悬殊,考虑到社会公平问题和落后地区的发展问题以及税收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就需要谨慎设计开征二氧化碳税,以照顾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的分配问题。

  二氧化碳税这一新税种的设立,与众多企业的税收负担直接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在研究设计二氧化碳税时必须在不同地区实行差别税率,且初始税率应设置得较低,以使企业能尽快适应这一新税种。根据国际经验,二氧化碳税的征税对象应定位为化石燃料(主要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其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财政收入。而且二氧化碳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利用税收收入进行绿色清洁能源开发与研究,降低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完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国外的经验证明,通过政策改变市场的基础,政府政策的积极作用可以促使节能减排的实现更具成本效益。OECD国家环境税种多样,税率也较高,本应该取得较多的财政收入,但是事实却恰恰相反,原因就是这些国家为了保证其工业产品和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实施严苛的环境税的同时,也施行了比较宽松的环境税费减免与返还措施。除此之外,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税负的理念,也是OECD国家在实行环境税过程中所奉行的。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其在开征新的环境税的同时,降低企业的其他税收负担(如所得税负担)。

  我国政府应对一些关键行业实行税收优惠或者同时降低其其他税收税负水平,适量增加国家财政补贴,以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通过对税收实行减免的政策优惠,使企业、个人等经济主体有意识地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环境资源,并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促进社会环境的改善和资源的有效利用。对企业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给与更多的税收优惠,特别是对企业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三)加强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基础

  虽然税收的征收主体是代表国家的各级税务机关,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制度成本节约优势,但是民间的公众呼声也是不容忽视的。任何改革都需要调动各级政府和群众的积极性,二氧化碳税的开征也不例外。因此,在二氧化碳税推出的前期阶段,除了通过在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以及对相关企业实施税收优惠,确保二氧化碳税顺利地推出与征收之外,还必须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获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广泛的社会效应。

  我们必须通过积极广泛的宣传,让公众明确二氧化碳税的立税目标是改善环境质量,而不是税收的增长。征收二氧化碳税的根本在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外部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中,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环境资源。通过调整税收和外汇政策、货币发行等综合配套措施,将外在的企业成本适当分解,让社会承担的成本转为由企业自身承担,加强宏观调控。

  (四)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污染源监测水平

  中国能源生产和利用技术落后是造成能源效率较低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开征二氧化碳税也涉及到污染源的监测技术与人力资源问题。

  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监测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监测设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显示,在气候变化观测、监测技术上中国仍需要国际社会的技术帮助。在污染源监测方面的主要技术需求包括:大气、海洋和陆地生态系统观测技术,气象、海洋和资源卫星技术,气候变化监测与检测技术,以及气候系统的模拟和计算技术等,其中各种先进的观测设备制造技术、高分辨率和高精度卫星技术等都是中国在气候系统观测体系建设方面所急需的,是该领域技术合作需求的重点。中国政府应及时获得上述技术与能够运用该技术的专业人才,并在污染排放企业进行推广,这将有助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监测,从而在我国有效实施二氧化碳税制。

  (五)加强第三部门的政策推进作用

  第三部门指的是介于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之间或之外的社会部门,它是除政府机构和营利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它与政府部门以及企业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第三部门能够帮助政府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并与其良好互动,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和个人对节能减排的态度,从而推进二氧化碳税的实施。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政府对二氧化碳税的开征与节能减排政策的有效实施都离不开第三部门的积极协助。在美国,诸如Pew研究中心、美国环保协会等非政府组织,能够为政府提供关键的知识以及完成政策目标的手段。与口碑良好的非政府组织合作还能提升政府形象,形成良好的公众舆论,也有利于二氧化碳税的开征。如美国的著名经济学家Charles Komanoff和Dan Rosenblum律师共同倡议成立的美国碳税中心(Carbon Tax Center,CTC),就是一个专门为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减排智囊服务和倡导碳税开征的非政府组织。

  第三部门与企业的合作更能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例如,Cinergy公司在首次制定基准排放指标时,就得到了美国环保协会的协助。该协会重新审查了Cinergy公司对排放的定义,批准了衡量温室气体减排量的方法,评估了该公司温室气体基金的落实情况。现在美国环保协会是Cinergy公司温室气体管理委员会的一名成员。

  综上所述,中国作为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同时也是作为一个负责任的主要发展中国家,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二氧化碳税的开征和完善不仅是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这一环境问题的重要责任,更是中国税制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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