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税制修正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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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3年税制修正是指1953年,为了适应我国开始进入有计划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新形势的需要,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了若干重要修正。税制修正后,我国工商税收还有: 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等12种。

  主要内容有: (1) 试行商品流通税。对22种主要产品,把原来征收的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加以简并,实行从产到销一次征收。(2) 简化货物税。凡交纳货物税的工厂,其工商营业税及其附加和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内征收。 (3) 修订工商营业税。将工商企业原来交纳的工商营业税附加和印花税并入工商营业税内征收。(4) 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其中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税目,改征文化娱乐税,其余税目并入工商营业税。(5)把1951年开征的棉纱统销税和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6) 整顿交易税。粮食、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这次税制修正,在基本保持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并了税种,减少了纳税环节,简化了征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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