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交易税是指1951年11月,为了平衡机制棉布与土布税负,停征了土布交易税,改征货物税;1953年修正税制,将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并停征药材交易税。这样只剩下牲畜交易税,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
交易税只在有牙纪(交易员) 的市场、集市征收,公营商店、合作社、固定工商业和其它不通过牙纪(或交易员)成交的,均不征收。1951年3月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又明确为交易税必须在交易行为所在地征收,以避免中途检查目、税率、起征点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和经济政策的调整,交易税税目相继进行了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