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价税是依据地价增加的数额向土地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国民党政府时期,地价上涨,土地增值系社会改良,经济进步的结果,其收入应归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 抗日战争时期,曾专门拟定《非常时期土地税实行办法》,规定自1941年起,凡开征地价税的地区,一律开征土地增值税; 但由于土地清丈及估价未能全面进行,故土地增值税只在极少数地区开征。
1930年颁布的 《土地法》 中规定: 凡土地增值额小于或等于原地价数额的50%,按20%税率征税; 增值额超过原地价的50%者,分级累进征税,最低税率为40%,最高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