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价值(货币)为计量单位,称为“从价计征”。所谓从价式土地税,是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因此开征这种税需首先确定土地价格。具体方法可以分为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申报与政府派人评估两种。
以价值(货币)为计量单位,称为“从价计征”。 [1] 所谓从价式土地税,是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因此开征这种税需首先确定土地价格。具体方法可以分为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申报与政府派人评估两种。前者如台湾地区的地价税。后者的土地估价方法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税务人员按照预先确定的土地分类标准及评估程序,估计出各级土地的平均收益的市场价值;另一类是依据土地交易价格,或用已定的估价标准加以比较确定地价。美国各州的财产税、日本的不动产税均按价格征收。从价式土地税,就征税对象而言,又有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之分。
土地原价税是依土地原来的价格征收。如中国台湾地区的地价税,以及澳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的土地原价税等。
土地增值税是依据土地自然增值部分税收。如中国大陆现行的土地增值税。
一、消除从量式土地税带来的弊端如:扭曲计税行为、缺少收入弹性、无法反映纳税人经营环境和行业特点因素、不符合税制简化原则等。
二、能够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功能作用。某一税种税收功能作用效果的好坏,取决于该税种计征效果的好坏。因“土地税”实行“从价计征”并同时计征附加税后具有更加符合税收弹性、公平和效率原则等显著优点,当然发挥这种作用的强度和力度也就优于“从量计征”了。
三、能够增加税收收入透明度和收入刚性。从税收制度上彻底堵塞“土地税”征管方面存在的“合理避税”漏洞,减少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四、符合国际惯例。“从价计征”是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计征方法。如日本的地价税就是采用“从价计征”的形式。
在现代税收中,都以土地价格作为衡量土地财产数量的依据和课征土地财产税的依据。在现代税收中,依据土地的具体存在状态,土地财产税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土地取得税,包括土地遗产税、土地赠与税、土地登记(契税)等;二是土地保有税,包括地价税、房产税、房地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三是土地流转税,正对土地流转的所得而课税,其实质是对土地财产价值的实现而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