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国家能增加收入资金而用于维稳投入的现实,必须以物业税为突破口,尽快开征各种财产税
从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开征物业税的那一天起,在中国的大地上,物业税就成了一个颇为抢眼的概念。围绕物业税而不时出现在各种媒体上纯属道听途说的报道,更是扣人心弦。
先是有报道说广州市试行了物业税,继而说物业税在福州市开征了,后来又说北京市开始了物业税试点……然而,雷声大、雨点小,即便物业税的开征遥遥无期,各种传言一再地被证伪,人们的热情并未随之减弱下来,反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鉴于国家能增加收入资金而用于维稳投入的现实,必须以物业税为突破口,尽快开征各种财产税
从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开征物业税的那一天起,在中国的大地上,物业税就成了一个颇为抢眼的概念。围绕物业税而不时出现在各种媒体上纯属道听途说的报道,更是扣人心弦。
先是有报道说广州市试行了物业税,继而说物业税在福州市开征了,后来又说北京市开始了物业税试点……然而,雷声大、雨点小,即便物业税的开征遥遥无期,各种传言一再地被证伪,人们的热情并未随之减弱下来,反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有关物业税的议论之所以能在雾里看花的境况下呈现异常热烈的场面,固然与其牵动的利益范围广大有关,但除此之外,更加重要而深刻、极易忽视的原因在于:我们始终未能给开征物业税一个适当的理由。
说来有趣,当物业税的字眼进入人们视野的时候,我们恰好步入新一轮的经济扩张期。由房地产投资热所带动的经济过热成为主要的防范对象。为了抑制过热的房地产投资,为了把房地产市场价格涨势降下来,政府动用了几乎所有可以动用的手段。于是,物业税被“附加”了控制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功能,而进入到不少人意想中的操作清单。但是,房地产的价格毕竟不是一个税收问题,作为财产保有环节的物业税又难以对流通环节施加直接的影响。所以,尽管这几年房地产价格的涨势令人忧心重重,它最终未能成为开征物业税的适当理由。
另一关于开征物业税的说法,是给地方政府寻找主体税种。在从1994年实施的现行税制格局中,尚无归地方政府专享的主体税种。本着分税制体制的要求,应当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并在其中设有主体税种。物业税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又符合作为地方税收主体税种的要求。于是,便有了以开征物业税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的呼声。但是,在中央集权制的现实背景下,不仅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问题提不上议事日程,而且,各种转移支付被当作了平衡地方政府收支的主要途径,也使地方主体税种之事难以成为重要的关注点。因而,它亦构不成开征财产税的适当理由。
那么,我们究竟有无开征物业税的适当理由?
注意到物业税不过是房地产税的另一种称谓,可以得到如下的判断:作为财产税的一个类别,物业税的开征意味着中国财产税缺失状态的结束。因为,迄今为止,在中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既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基本纳税人的这两个税种,自然不是直接税。在现代税制体系中,直接税则是财产税的一个重要属性。
对于贫富差距过大且仍呈逐步拉大之势的现实中国国情来说,财产税的缺失,可是一个必须尽快加以纠正的事项。常识告诉我们,人与人之间的贫富差距是通过三个层面上的因素表现出来的。一是收入,你取得的收入比我多,你比我富。二是消费,你消费的规模比我大,消费的档次比我高,消费的魄力比我足,你比我富。三是财产,你拥有的财产比我多,你比我富。其中,前两个因素属于流量,后一个因素属于存量。存量是基础性的,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流量。将这样一种贫富差距同现行的税制格局相对接,可以发现,在收入取得层面,我们有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在消费支出层面,我们有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调节。在财产保有层面,我们则基本处于无税状态。放着对贫富差距具有基础性效应的存量因素——财产——不去实施税收调节,而仅着眼于流量因素——收入和消费——的税收调节,中国税收的调节贫富差距作用就可想而知了。
追溯一下这些年来我们在贫富差距问题上所走过的历程,还可看到,之所以贫富差距会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投入相当精力试图缩小的情况下继续拉大,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作为政府手中掌握的最主要的调节贫富差距手段的税收,并非如人们所期望的那样发挥效力。之所以本应具有调节贫富差距功能的税收会在现实的贫富差距面前屡屡失效,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现行税制体系中始终未能填补上财产税的空位。
鉴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全国上下的奋斗目标,鉴于贫富差距的持续拉大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尽快开征物业税,并以此作为突破口,陆续开征遗产税以及其他属于财产税系列的税种,从而结束中国现行税制格局中的财产税缺失状态,建立起从收入、消费、财产等各个环节全方位调节贫富差距的现代税制体系,已经势在必行。
开征物业税的基本理由,或许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