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课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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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予课税

  不予课税是指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即为不予课税。课税通常是指国家课税,指以国家为主体对社会剩余产品由私人部门向社会公共部门无偿让渡,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无偿转移或“剥夺”。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即为不予课税。

境外劳务的不予课税

  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总局2007年11月16日发文须取得《境外劳务费用不予征税确认证明》(售付汇证明)。
  对外支付备案要求
  我国境内机构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
  1.30日内完成合同备案(不区分是否超过5万美金);
  2.交纳相关税金但无需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低于5万美金);
  3.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税票等税务凭证(超过5万美金);
  4.免税或者享受税收优惠的,需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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