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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体现的是人们之间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包括生存公平、产权公平和发展公平。追求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一直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和核心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魅力所在。
  社会公平是一个利益关系范畴,是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各个领域的权利和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均衡而平等的配置,也包括人们对这种权利和利益关系是否合理的主观价值评判。制度是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性安排。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建设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加快,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利益主体的多样化所引发的矛盾和问题也越发突出。在这些问题和矛盾中,社会公平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党的十七大提出“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在新的历史阶段,我们要进一步总结我国社会发展的经验教训,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平问题。将公平原则纳入到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中,将公平原则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中,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

我国社会公平的现状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实现社会公平比以往任何历史时期都具有更好的条件和基础。但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因为社会公平缺失而引发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不仅没能得到有效控制和削减,反而却表现得日益突出,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在政治、文化和社会各个领域都有所反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必须正确认识当前我国社会公平问题。
  (一)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走上国富民强之路,但无论是机构、学者还是政府的各类统计分析均表明,百姓收入差距日渐扩大,这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也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收入差距扩大,不仅给我国经济结构带来严重缺陷,也对社会公平的理念与现实产生严重冲击,对我国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群众对合法劳动和正当经营产生的收入差距,有一定的承受力,但对违法、依法犯罪致富现象,对不正当收入、不合理的贫富差距,心理不平衡,反应很强烈。贫富差距过大成为社会共识,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因素:
  第一,我国体制机制有待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的监管和调节、干预不够,垄断等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因素仍然存在,行业间的收入被人为地拉大。某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够完善,给一些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财富留下可乘之机。
  第二,分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正常增长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劳动者工资增长赶不上企业的利润增长。近些年来,我国在收入分配的过程中,资本、管理、技术的收益越来越得到较为充分的体现,相比之下,劳动报酬所占的比例却持续下降,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未能体现。主要原因在于收入分配由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主导,职工缺乏应有的话语权和参与协商、参与决定的机制和渠道。此外,由政府主导的二次分配中,再分配调节机制不健全,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尚未有效发挥。三次分配规模小,慈善捐赠的激励机制、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等还不完善。
  (二)政治参与不公平
  实现社会公平要靠公民政治参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我国政治民主的重大进步,也是社会公平理念在政治生活领域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在不断增强,政治参与的制度设计也在不断完善,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公民参与度不高、参与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
  第一,不同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程度不同。社会各阶层中,由于文化层次的差异等因素,知识分子人数最少,政治参与的热情相对较高,政治参与的程度也相对较深;而广大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相对较低,政治参与的程度也较浅,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尤其是在当前人员大范围流动的社会背景下,广大的农民工群体,长期工作和生活在城市的各社区中,却不具有城市居民身份,缺乏相应的组织平台,有序政治参与受人员流动的不确定性和信息渠道不畅等因素影响较大。
  第二,无序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时有发生。亨廷顿认为:“发展中国家公民政治参与的要求会随着利益的分化而增长,如果其政治体系无法给个人或团体的政治参与提供渠道,个人和社会群体的政治行为就有可能冲破社会秩序,给社会带来不稳定。”_8事实上,相当部分公民有政治参与的愿望,但由于相对缺乏正常的参与诉求渠道,或正常的参与诉求缺乏有效的反馈协商机制,不合制度和程序的政治参与现象便时有发生。
  (三)教育资源配置失衡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根本大法—— 宪法、部门法律——教育法,都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强调公民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为维护教育公平也在积极努力,特别是近年来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的学杂费,为农村中小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寄宿生生活补助;推动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向中西部地区、向困难群体倾斜;加大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的出台,有效推动了教育事业的优先发展和科学发展。但在现实生活中,教育不公平现象却仍然表现突出。
  第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早在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达到4%”。直到2012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例才首次实现4% 。根据世界银行2001年的统计,在1999—2000年度,哥伦比亚、古巴、约旦、秘鲁、泰国和突尼斯等中低收入国家公共教育支出占GDP的均值为5.6%。由于我国教育财政投入比例低于世界同类发展程度国家,造成教育经费短缺,制约了教育条件的改善和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展。第二,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在有限的教育资源中,东部地区和城市教育经费远高于中西部地区和农村教育经费,高等教育经费远高于基础教育经费。在同一区域内,重点学校几乎集中了区域内的优质教育资源。尽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有意识地平衡资源配置,但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仍难得到有效遏制。
  第三,教育机会公平难以保证。在收入差距扩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利益多元化的整体社会背景下,不同群体受教育的机会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西部女童的教育问题,残障孩子的教育保障等教育机会的不公平问题,仍将长期困扰着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
  (四)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调节器,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多年来,各级政府从社会公平的大局出发,在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改革创新中,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为维护社会公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与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相比,受基本国情制约,我国总体社会保障水平仍然不高,还存在相当部分不公平现象。
  第一,不同群体社会保障程度存在较大差异。工伤保险是农民工权益保障中最急迫也是操作性最强的一个项目,但其整体状况并没有实质性改善。相当数量的农民工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门槛高”、自身流动性强等原因,参保不积极,有些已参保的农民工在跨地区流动时选择退保。医疗保险中还存在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不同社会群体间社会保障享受程度不公平。从社会保险中比重最大也最为重要的养老保险来看,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养老保险未能实现有效衔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与企业人员在相互流动过程中,其个人养老账户不能得到相互延续。如果在上述不同性质间工作换岗,其个人养老帐户只能从零算起,这种制度化的不公平,破坏了劳动力的自由而有效的流动,违背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基本原则。而且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在职期间,不用交纳养老保险金,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由财政统一划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则由企业职工自己交纳,但退休后拿到的养老金与前二者相比,存在明显的收入差距,这与社会公平发展的方向背道而驰。

社会公平的实现途径

  实现社会公平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在立足基本国情、凝聚社会共识基础上,把解决当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在改革创新中不断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
  (一)深化改革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关键动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公平作为一种对现存生产关系的价值判断,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正如恩格斯所说:“公平不是先验的、决定经济关系的东西,恰恰相反,它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 那种指望单纯依靠经济增长就会自发促进社会公平的想法,显然是幼稚的。但不从经济关系人手,社会公平就很难实现和保证。
  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所呈现出的各种社会公平问题,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条件和水平有着密切关系,但更与体现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制度政策有着直接关系。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为促进社会公平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和舞台,只有改革开放。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相对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也只有通过全面改革才能真正实现。事实证明,改革开放是推动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关键一招。
  (二)凝聚共识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
  社会公平需要科学认识,更需要广泛共识。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内在统一是新时期凝聚社会公平共识的重要举措。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变化,必然要求价值观念也要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将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中,进一步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有利于维系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最大限度地形成社会思想共识,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这个梦想,凝聚了几代中国人的夙愿,体现了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代表了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华儿女的热切期盼,在当代中国社会具有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深层的价值维度就在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与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价值追求事实上完全一致。将社会公平融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强化社会公平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价值统一,不仅有利于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也有利于推动社会公平实践的深化和拓展。
  (三)制度建设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根本保障
  马克思主义公平观认为,决定社会公平的根本在于经济关系。以改革开放调整经济关系,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归根到底,必须体现在具体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策上,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之中。因此,制度建设是社会公平的根本保证。从制度上防止和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才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根本保障。
  第一,要着力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制度关卡堡垒。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城乡之间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教育经费投入、社会保障等方面差距巨大。必须以改革的勇气和魄力,下决心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各方面深层次制度关卡,让公平的阳光照耀城乡大地。
  第二,要着力建立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社会阶层关系的固化,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人们的幸福感,也会增加下层社会的不满。在市场化背景下,竞争规则的公平是基础。要让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就应该构建和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流动机制。构建合理的社会流动机制,关键在于国家的制度安排。消除户籍、就业、人事等方面的制度障碍,建立公平合理的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以及与之相关的教育制度,最大限度地保证公平,使社会阶层之间、不同个体之间的差距纯为能力使然,人民才会心理平衡,社会才会公平稳定并充满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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