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1994〕第 1994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4年8月9日
  • 【废止时间】2011年1月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4年8月9日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地方询问(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法规的通知》下发后,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下同)以上的,是否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问题,现明确如下:

  根据(94)财预字第55号文第三条第七款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月预退税款及年退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并于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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