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字〔1996〕第 20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1996年2月1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2月16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1月1日起,以下文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关于人民银行配售白银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52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13号)及有关文件对黄金、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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