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6〕第 1996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6年12月31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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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0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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