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7〕第 1997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1997年9月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19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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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应税行为适用税种的请示》(厦国税流[1997]2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三、鉴于过去对维修中心征税问题是由于企业经营、核算方式混乱以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财税字[1994]26号理解不一致引起的,因此,对以往改变税种属性、混淆级次库别不再追究。自我局批复之日起,对维修中心上述收入改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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