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新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期限如何确定问题的请示》(财驻苏监综字[1997]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按照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88号],对原新产品减免税政策给予了两年过渡期,在具体操作方式上由原减免税办法改为增值税先征后退。税制改革以前,为防止企业多头申报重复享受新产品减免税优惠,国家政策规定,以前年度曾享受过新产品减免税的产品,不得在以后年度重新编入新产品减免税名单而重复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1993年底以前曾列入新产品计划并已享受过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在税制改革后又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名单的,不得重复享受增值税返还的优惠政策。
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