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要求,本法规第四条停止执行。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