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规定,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对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如何处理。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一)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三)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三、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的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名词解释
一、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名词解释
1.认证不符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经解密后的数据与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符,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所申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
2.重复认证是指企业拿已经认证相符的发票抵扣联,再次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3.无法认证是指打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时间”、“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销货方纳税人识别号”、“金额”、“税额”等七项数据有一项或多项由于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导致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不能产生认证结果。
4.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
二、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名词解释
1.比对不符是指发票抵扣联与发票存根联数据的开票日期,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合计、税额合计五要素中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序为:税额、金额、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
2.缺联是指系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存根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
3.抵扣联重号是指系统内存在两份或两份以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和发票抵扣联。
4.失控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
5.作废是指在与全国失控、作废发票库比对中发现属于作废发票的抵扣联。
6.缺红字抵扣联是指系统内有红字存根联而无红字抵扣联并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比对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