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1〕第 2001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6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1年11月26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对退耕户根退耕面积由国家无偿提供粮食补助。因此,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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