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1118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9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0月9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要求,本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本法规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辽河机械总厂复议案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3]97号)收悉,现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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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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