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本法规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