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3〕第 2003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9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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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2003〕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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