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4〕第 2004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4年3月8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3月8日
关联知识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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