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4〕第 168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9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9月20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纳税人2004年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处理。现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是中央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采取的重大措施,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和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并做好地方财力的核算工作,合理安排和调整预算,保证预算平衡。

  附件: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一、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认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下列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

  (一)截至2004年6月30日前,纳税人各年度欠缴增值税税额;

  (二)纳税人2003年各月份应交增值税税额。

  四、对纳税人发生《规定》第三条所列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采取退税方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

  (一)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

  (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增值税额,抵减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五、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软件已按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进行分类,修改后的软件于2004年9月20日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发布(130.9.1.248),请试点地区国税部门下载并升级。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4年10月31日前和2004年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纳税人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纳税人应在2004年10月和2004年12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表》(附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写“收入退还书”,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纳税人未抵退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结转下年抵扣

  七、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不得拒绝。

  附:

  1.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

  2.填表说明

附1: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计算退税审批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单位:元

 

项  目 栏  次 税  额
税额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 1    
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额(陈欠) 2    
抵减陈欠后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金额 3=1-2,负数为0    
已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后欠缴增值税额(新欠) 4    
已退增量部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5    
期初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 6=1-2-4-5    
本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7    
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8    
新增增值税额 9=7-8-4-5,负数为0    
本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累计税额 10(6-9≥0,为9,否则为6)    
2004年7月1日之后新增欠缴增值税额(新欠) 11    
实际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2=10-11,负数为0    
应结转下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余额 13=6-10,负数为0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抵、退额 14=2+11+12    
其中:抵减陈欠 15(2-1≥0,为1,否则为2)    
  抵减新欠 16=4+10-12    
  退税额 18=5+12    
流转税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税务机关计统部门留存。

  填表说明

  一、 本表适用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 企业在2004年10月31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1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数据为2004年9月30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下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余额抵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余额后的金额;企业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1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合计”数据为2004年11月30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下设“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余额抵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贷方余额后的金额。

  三、 企业在2004年10月31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7栏“本年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数据为本年1—10月份申报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企业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退税时,本表第7栏“本年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数据为本年1—12月份申报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

  四、 本表第8栏“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累计税额”数据为2003年同期应交增值税税额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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