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4〕第 2004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4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14日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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