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5〕第 83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5年5月18日
  • 【法规效力】部分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5月18日
关联知识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要求,本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本法规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要求,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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