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税函〔2006〕第 2006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日期】2006年8月15日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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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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