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海洋石油企业的发展变化,要求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调整。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调整如下:
一、在原“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项下增加: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番禺作业公司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渤中作业公司
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渤海工程分公司
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南海西部石油油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二、在原“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名单”项下,作如下调整:
(一)取消原名单中的“菲利普斯中国有限公司”,变更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二)取消原名单中的“雪佛龙海外石油有限公司”和“德士古中国公司”,变更为“雪佛龙德士古中国能源公司”。
(三)补充增加:洛克石油(中国)公司、美国塔克石油亚洲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