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税〔2006〕第 143 号
  • 【法规类别】增值税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1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0月11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39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要求,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加“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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